郭文旭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实施。自1998年发布以来,《证券法》经过五次修改,不断适应资本市场的变化,紧跟时代脚步。此次修改比较系统、全面,其中不乏学界提倡多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创新性制度。《证券法》第95条第3款规定的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保机构)为代表人的诉讼制度,就是证券法修改的突破性亮点之一。如何将略显笼统的概括性规定真正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投服中心相继发布司法解释、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①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将以投资者保护机构②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包括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本文主要研究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程序,因此聚焦于投服中心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为代表人的诉讼规定为中国式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并细化了启动程序、案件选取,以及具体诉讼活动中的诸多流程。这些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具体、详实,可操作性强,不仅充分解释了《证券法》第95条第3款的具体含义,为实践提供了有力的依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理论界多年来对于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部分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