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天博
(绍兴文理学院 商学院,浙江 绍兴 312000)
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治理目标,意味着中央与市之间直接进入央地权益关系的调整、重构与规范框架之内(1)在中央主体作为理解的前提下,“地方”这一概念所涵盖的政治意义,往往是相对中央而言的纵向组织关系,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这一级的政治主体。但是,在讨论地方问题的过程中,“地方”的指向没有严格的界定,形成了对“地方”的笼统性认识,以至于研究者忽略了对中央决策真正起到影响作用的地方主体不是省级主体,而是市级主体。。在涉及地方利益的政策与制度执行过程中,省级主体往往不仅是市级主体向中央要政策的代言人,而且也是借助市级主体反映的情况提出要求的“搭车人”。因此,要想发挥省级主体的统管统筹功能,调动起市级主体责任(2)根据《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包括省会所在地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城市以及广东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埠社区的地级市。其他的虽以“市”命名的,即所谓的县级市,并不被包含在内。,就必须在中央与市之间建立由省级主体参与但是又能够直接为中央决定的约束评价机制(3)在中央执政的原则性与省级主体施治的灵活性之间,省级主体起到了上传下达的作用,即传达中央精神和以中央精神作为依据的概念性要求。然而,市级主体不仅要充分理解中央与省里的意思,而且要充分结合市域空间的现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