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速裁程序的反思与完善

2021-10-14 02:18马卓
大学·社会科学 2021年9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

摘  要:速裁程序的创新探索与规范建立,彰显出效率在刑事审判程序设计中的重要价值,对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有着重大意义。本文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的关系入手,分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施行中的问题,提出应当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明确速裁程序启动的自愿性前提、适用具体的从宽量刑激励机制、完善量刑协商制度、保障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等方面进行完善建议,以期推动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164(2021)33-0070-03

速裁程序是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立足于我国具体国情与司法实践而创设,有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棘手问题与实务部门与日俱增的办案压力。《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时单独增加“速裁程序”一节,为构成多层次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与多元化的刑事诉讼格局提供新的机遇,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式确立。从试点工作到广泛推行,从立法设计到实务运用的过程中,程序的运转与制度的施行所产生的问题与面临的困境也逐渐凸显。本文将速裁程序置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视野之下进行研究,针对速裁程序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有效合理的解决建议,以期推动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的关系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速裁程序的运行机制

“速裁程序”是人民法院针对轻微刑事案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具有简单高效的特点,改变了以往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的单一模式,成为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与提升诉讼效率的有效路径。“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立法方式实现制度化,充分彰显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刑事诉讼法制体系的完善与进步。在实体法层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充分顺应了刑事轻缓化的趋势,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制度化与法律化实施,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在程序法层面,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案件对应适用在普通程序基础上进行简化的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能有效促进案件繁简分流。

速裁程序的适用需要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为前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存在为速裁程序的简化流程提供了正当性与合理性基础,也是运行过程中所依托的具体框架与体现出的核心要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普遍适用于罪轻罪重的任何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均有所体现。在刑事审判阶段,始终作为法院启动速裁程序的实质性条件与重要前提。被告人自愿且明智的认罪认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看作是放弃普通程序审判,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一种授意行为,当然,即使在上述条件下,如要适用仍需要被告人明确表示同意这一要件。此外,速裁程序必须由认罪认罚作为其运行基础,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认罪认罚实际上违背其意愿、被告人否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或有其他诸如此类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情形的,则应当及时进行程序的转换重新审理。

(二)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联系

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与内在的契合性,速裁程序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案件审判效率作为基本的立法定位,是具体程序与其实施的载体,使这一宏观层面的刑事司法制度通过与之相适应的程序选择适用落到实处,从程序法层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一项必要的实现途径。通过提高审判效率、及时准确追诉惩罚犯罪,也能够更加适应认罪认罚从宽的顶层设计要求[1],将速裁程序规定为独立的诉讼程序,将其写入《刑事诉讼法》也是必然的趋势。随着现代司法的发展,程序法的地位日益提高,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成为普遍追求的诉讼价值理念,实体法所规定的制度、权利与措施如果缺少正当程序法的适用,则不具有实际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内涵兼具的制度规范,如不能通过具体的程序加以规范适用,则该制度中所规定的制度、权利与措施将有被虚置的可能,制度设计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2]。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施行中的问题分析

(一)对 “认罪认罚” 的审查较不充分

审判机关有时在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前的审查过程中,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其所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前提缺乏必要的审查判断,虽然契合较快的诉讼节奏,但也可能有损程序公正的完整性,只有确定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后续的审判程序适用才具有合法性基础。

(二)对被告人程序权益的保障欠缺

被告人的知情权、对适用审判程序的选择权受限,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人民检察院作为启动主体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启动速裁程序,人民法院掌握着是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最终的决定权,在此问题上,被告人则处于被动的地位,除符合法定条件外,并不享有主动申请启动速裁程序的权利,往往因司法机关未及时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而使知情权受到损害。尽管适用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包含了被告人的同意这一前提,但此处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实质上仅是拒绝适用速裁程序的否定权。

(三)从宽量刑激励机制的优惠幅度不明确

合理有效的量刑激励可以充分调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速裁程序的适用一定程度上以克减让渡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为代价[3]。《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依法进行从宽处理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种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量刑激励规定具有过于原则化的特点,并不涉及关于量刑优惠幅度划分的确切要求与统一标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有时较为笼统,最终仍然由法院依据案件事实进行裁判。在缺乏明确的量刑激励幅度的情况下,被告人则倾向于认为难以得到对自身最大程度的量刑优惠,基于此种不确定性与模糊性,认罪认罚与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会有所降低。

(四)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效力较为模糊

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情,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指派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且分歧较小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刑罚种类、量刑幅度等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及根据。然而,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量刑建议后,审判机关是否予以采纳仍取决于其对案件的认识与把握,保留一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检察机关给予的量刑建议进行裁判,不必然受其约束,并赋予法院一定情况下的量刑调整权,导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效力有待论证。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速裁程序的完善方向

(一)注重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

诉讼中应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行为是基于主观真实意愿及内心真实想法作出的,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同时也要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认定时采取的手段与适用的程序进行审查,以此保障程序适用启动条件的合法性、推动整体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需要建立完善的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机制,以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和具结书合法性等作为核心与重点审查要素,将自愿性审查纳入审查起诉与审前工作当中,凸显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审查中的核心地位,進行全面审查。可以赋予被告人在审前及审理过程中以反悔的权利,相应地要对诉讼程序进行转换,为被告人的诉讼救济权利预留合理的通道。注重保障被告人通过上诉获得救济的权利,严格遵守两审终审制原则,二审审理过程中依然应当主要对被告人是否自愿同意认罪及案件量刑是否适当进行审查,防止出现适用程序不合法的情况。

(二)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知悉权、程序选择权等诉讼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要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对刑事诉讼进程推进的相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使其充分了解被指控犯罪的内容以及相关有罪证据等基本案件情况,尊重其主动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权利,保障其对适用速裁程序提出异议的权利。明确权利义务的规范告知程序,由司法机关及时下发权利义务告知书,使被告人全面领会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及法律后果、速裁程序的内容与范围,了解其在诉讼过程中具体的诉讼权利义务,尤其是委托辩护人与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通过证据开示、律师帮助等配套机制加以落实,避免告知程序流于形式的情况出现[4]。在此基础上,将赋予被告人一定程度上选择适用诉讼程序的权利作为未来立法的方向,将被告人作为程序的启动主体之一,使其为摆脱讼累、争取量刑优惠可以选择主动适用速裁程序,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三)保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作用,提高量刑建议的效力

我国的速裁程序中只规定了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启动该程序的建议,是否适用该程序最终由法院决定,关于量刑建议的采纳、审查等方面则没有进行规定,为使检察机关能够有效发挥其法律监督作用,应当明确其在程序适用中的权力,强化其量刑建议权,对程序启动的法检配合方面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检察机关的申请实际上具有“刑事判决”的效力与约束力,法院起到了颁布命令、落实执行的作用,在司法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这不失为一种提高诉讼效率的有益选择,根据控辩双方前期协议,被告人往往对定罪量刑结果异议不大,在最终的处罚上也能得到一定的优待。量刑建议的效力问题是关涉从宽处理结果的核心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速裁程序启动的建议权以及侦查起诉的量刑建议权,在此过程中体现“检察主导”的责任,由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速裁程序在启动主体、量刑建议等方面的合理适用,提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效力及对审判活动的约束力。

(四)建构量刑激励机制,明确量刑优惠幅度

首先,应当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量刑幅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具体规范量刑建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出的时间、形式、优惠的方法、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上的审批和调整等问题,再结合实际的标准,明确在适用速裁程序的个案中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幅度,设置合理的差异化量刑减让梯度规则,实现精准量刑,为被告人提供相对稳定的心理预期,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将其认罪认罚后从宽的结果具体化、固定化,激励并促使被告人为得到较高梯度的量刑优惠而拥有良好的态度、如实供述、尽早认罪[5],保障适用速裁程序审判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公正性,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平衡。其次,应当完善从宽处罚量刑的幅度水平设置,构建具体的量刑模型,作出较为细致的层级划分,在审判程序之前,可以结合不同的诉讼阶段予以不同程序的优惠幅度,即认罪越早,量刑越优惠,充分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在具体的量刑操作上要结合实际情况分级作从轻处理,在基准刑基础上给予一定的量刑优惠。

四、结语

速裁程序是以诉讼程序的改革对我国当下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与犯罪轻刑化趋势进行回应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设计,也是立足于我国具体国情基础上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创新之举。然而,在速裁程序运行过程中逐渐凸显的司法实践困境也指引大家通过现象思考其本质,意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需要立足国情,结合立法主旨,对相关制度和配套保障措施的确立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研究,使其不断优化,日臻完善。

速裁程序不仅应以提高效率为目标,更重要的是将追求公正作为前提及其正当合法性的来源和基础,通过程序的完善实现程序正义进而促进实体正义,这也正是研究刑事速裁程序的意义所在。面对程序施行后不断涌现的新问题,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本文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措施,希望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步洋洋. 认罪认罚从宽视域下刑事简化审理程序的本土化省察[J]. 法学杂志,2019(01):113-124.

[2] 陈瑞华.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J]. 中国法学,2017(01):35-52.

[3] 汪建成. 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论纲[J]. 政法论坛,2016(01):119-124.

[4] 许亮. 刑事速裁程序的应用性研究[J]. 人民司法,2019(04):14-19.

[5] 陈国庆. 量刑建议的若干问题[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05):03-18.

(荐稿人:田美玲,中共准格尔旗委员会党校副教授)

(责任编辑:胡甜甜)

作者简介:马卓(2000—),女,学士在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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