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李海龙
本文节选自《清华法学》2014年第3期
如果说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是一国迈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象征的话(米勒语),那么,在全球并购背景下,对证券交易所组织结构、性质定位、职权配置等基础问题的深人思考则是保证其自身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的“必修功课”。依据如上论述,本文得出如下几点基本结论与启示:
第一,传统证券交易所在一国(地区)长期“垄断式”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其设立这样一个机构需要支付数额巨大的“资产专用型投资,高昂的资金投入和缓慢的回报产出访人望而生畏,从而使得竞争者试图复制、模仿它的做法变得几乎不可能。而今,高科技的发展大大节省了证券交易成本,新型“场外”交易场所的涌现对传统“场内”交易模式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和挑战。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倒逼证券交易所实施“公司化”改革方案。
第二,实施“公司化”改革的证券交易所犹如打开了“潘多拉魔盒”,诱发了更深层、更復杂的利益冲突的出现。尽管如此,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已成国际趋势的事实充分说明这一变革方向具有相当的独特价值和战略意义。
第三,“公司化”后的证券交易所应对利益冲突问题的过程实质上是对其自身性质重新定位的过程。法谚称:“任何人就自己之诉不得自任裁判官。”同样道理,证券交易所要保证提供服务的公正、合理,则应当割爱那些可能给“自任裁判官”提供温床的诸因素,其中实现其监管职能与运营职能的分离就是其中强有力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