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斐达
现代工业化社会,人与企业的结合从来没有如此紧密。现今人与企业的关系,有人说像婚姻,天生一对冤家,从进厂恋爱到结婚,有些人至死不渝,从一而终,有些人朝三暮四,三婚五嫁,扯不清理还乱;也有人说企业就像铁打的軍营,员工就似流水的兵,年年换几荏,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哪里风景美待遇好(工资高),哪里就是我的人生落脚点。
人在企业,身在江湖,江湖风云莫测。劳动创造价值,也使劳动者获得了相应的工资报酬,但简单的工资背后却蕴藏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劳资关系、利益关系、人际关系。在各种劳动纠纷中,企业如何合理合法处理涉资、用工难题,既能保障企业利益,又能兼顾员工权益,考验的是管理者之智慧。在长期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许多企业形成了各类对策,有些出奇制胜,有些剑走偏锋,有些中规中矩,但万变不离其宗,对于劳动用工及工资标准,一是国家法定,二是合同约定,三是双方商(界)定,“三定”方能定乾坤。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工资条例,均有法定工资的论述。法定即国家强制性要求,各类企业均需遵守,依法执行。
法定工资中,涉及企业,与员工切身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有最低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工伤、产假、病假、各类休息休假工资规定与核算方式。
三类例外情况可以不执行最低工资。一是员工非因公负伤或病假,可以按最低工资的8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