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君宇
内容提要: 大数据技术的进步为人类构建美丽新世界以有力的支持,但也催生出信息不对称加剧等非正义现象,进而导致数据侵权普遍且消费者索赔无门。对此,私力救济受制于制度缺陷难以发挥作用,但以公力救济为替代将有损于法律指引功能的实现,也非良策。我国有必要完成从公私分治到公私融合的思路嬗变,进而以损害填补为目的,主体关系为依据,灵活干预为手段,通过扩大经营者与消费者主体范围、减轻多数项构成要件证明难度、形成含多层次结构的赔偿标准、促进司法与执法间的联动实施,重构消费者数据权益保护之私力救济制度,进而助力数字红利在全社会的公平分享。
关键词: 数据权益保护;消费者;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公私融合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148X(2021)05-0140-13
一、问题提出:我国消费者在普遍的数据侵权中面临索赔无门窘况
随着数字经济成为全球投资增长和发展的主要动力,数据的市场价值已愈加凸显。数据可以提升所有行业的竞争力,为商业和创业活动提供新机会,帮助企业进入海外市场和参与全球电子价值链,也为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提供了新工具。然而部分学者所期望地通过数据帮助人类构建美丽新世界[1]的乌托邦式美好愿景短期内似乎难以实现,因为对数据的充分利用需要以大数据技术作为支撑,但每一种技术都是利弊同在的产物,大数据也不例外[2]。目前大数据技术产生的积极影响多体现于生产正义层面,但其广泛使用导致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显著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