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朝阳 杜燕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 郑州 450000)
十九大指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完善乡村法治建设,不仅是夯实乡村治理根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和有利抓手,也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的固本良策。但是从笔者参与的“矛盾纠纷大化解、大排查”和“千名干部下基层”等活动调研中发现,农村地区存在基层村级组织治理能力弱化,农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相对落后、法律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对乡村法治建设形成困扰,给推进市域社会治理带来障碍。法治建设的根基在底层、薄弱在乡村。本文探讨了当下乡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深层次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在现行体制下,乡镇政府和农村党组织在乡村法治建设中占主导地位,而村民委员会和广大村民则是乡村法治建设的主体。受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不断改变、集体经济相对薄弱和农村人口大量流动的影响,村民委员会作为乡村法治建设的主要依托,其地位、能力作用与其社会功能的要求不尽匹配。在走访中,有多名村干部向我们感慨“现在村委会人手不足,农村干部说话没人听、无钱办事,无人办事。”
另外,部分基层村干部,受乡村熟人社会形成的思维习惯和处事方式的影响,缺乏依法行政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