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侦防对策研究

2021-11-09 16:43朱俊任
中国防伪报道 2021年8期
关键词:大数据

朱俊任

摘 要:近年来,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传销犯罪呈现上升的态势。此类案件跨区域特征明显,以高科技为名,利用虚拟货币平台“拉人头”方式实施犯罪,给侦查活动的开展造成了极大的困扰。由于此类犯罪跨地域性强,公安信息化程度不高,经侦部门在侦查取证、追赃挽损、案件线索获取等方面遇到诸多困难。只有加强区块链技术在取证环节中的应用,依托大数据为完善追赃挽损工作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 1 ],加强侦查信息化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关键词:虚拟货币;传销犯罪;大数据;侦防对策

基金项目: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暨新苗人才计划项目“大数据背景下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侦防对策研究”(2020R422001)的研究成果

课题:2021年度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区块链技术创新研判网络洗钱犯罪侦查研究”(FZFK21-09)

Research on the crime detection and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of virtual money pyramid selling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ig data

Zhu Junren(Zhejiang Police College, Hangzhou 310051,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crime of pyramid selling using virtual currency is on the rise. Such cases have obvious cross regional characteristics. In the name of high technology, they use the virtual currency platform to "pull the head" to commit crimes, which has caused great trouble to the development of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 Due to the strong cross regional nature of such crimes and the low degree of public security informatization, the economic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is faced with many difficulties, such as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recovery of stolen goods and loss, and acquisition of case clues. Only by strengthening the application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in forensics, relying on big data to improve the mechanism of recovering stolen goods and loss, and strengthening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f investigation, can we effectively crack down on such crimes.

Keywords: Virtual currency; pyramid selling crime; big data; detection and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一、虛拟货币传销犯罪的现状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存在的货币。虚拟货币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游戏运营商或门户网站等发行的特定用途的代币,如一些游戏币或QQ币等。另一种是在互联网上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创造产生甚至发行的各种数字代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的发行无需国家的参与或背书,一些虚拟货币利用“分布式账本”技术提供完整、安全的交易记录,却无需使用中央登记,因而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进行传销犯罪。随着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的扩大,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活动日益凸显,成为传统传销类型之外的新型传销模式。

据2014~2018年刑事裁判书统计,虚拟货币传销案件共计141起,涉案人员总数337名,发案率较高的省份为山东省、广东省、江苏省和湖南省,共发展会员大于1565万人,涉案资金超过100亿元,平均每种传销币的涉案资金达到1.58亿元,公安机关追缴、冻结、扣押的金额达31.64亿元,这些数据清晰地反映了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严峻形势。

二、虚拟货币网络传销犯罪特征

(一)犯罪网络化 跨区域及跨境特征明显

虚拟货币产生于网络世界,因此,此类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网络虚拟环境。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社交软件等媒介进行线上交易,通过微信、支付宝、Apple pay等线上支付平台来运转资金。

实践中,这些案件多呈现出线上线下相互结合的特点,传播增速且覆盖范围逐年扩大,突破了地域界限,涉案地区从东部向中西部迅速蔓延,从城市向农村扩散。例如,2019年广西“U宝币”特大虚拟货币传销案,以网络传销形式发展下线会员12万多人,注册账号46万多个,会员涉及广东、山东、浙江、福建、广西、湖南、北京等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跨越地域几乎覆盖了整个中国。

有的犯罪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来设置网站,通过各种各样的弹窗吸引国内居民,进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与国内服务器相比较而言,境外服务器无需备案,所以此类网站难发现、难追踪,这样就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安全度更高的境外犯罪环境。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对假虚拟货币平台的持续监测,截至2018年4月,技术平台累计发现假虚拟货币421种,其中60%以上的假虚拟货币网站服务器部署在境外。

(二)以高回报和高科技为噱头蛊惑投资者

虚拟货币是区块链技术的产物,很多公众对其缺乏一定的认识。传销组织利用公众的认知盲区,假借迎合国家政策,以“金融创新” “资本运作”等高科技项目为幌子,组织发展会员,并承诺高额返利引诱投资者,声称在短期内即可返还数倍资本。例如,在2016年万福币传销案件中,涉案公司以万福币项目为名,设立了丰厚的奖励制度:初级会员完成业绩可获得10% 的奖金,随着会员等级的提高,奖金比例也大幅度上升,最高可达80%。除此之外,这些传销组织还宣传各种虚假信息来诱惑投资者,如“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等等,再伪造各种投资成功的截图和一些“真实”的例子,利用投资人渴望急于求成的心理以及相关知识盲区,利诱其投入资金并发展其他投资人加入。

而另一吸引投资者眼球的便是其标榜的高科技。例如在2018年大同警方破获的一起特大虚拟币传销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声称其公司发行的“LCC光锥币”由南非顶级区块链技术团队研发,是基于中本聪所创造的BTC底层程序上衍生出来的一种P2P电子加密数字经济体。由于虚拟货币融合了多项技术,蒙上了“高科技”的面纱,投资者十分容易受骗。在这个案件中,犯罪人在短短时间内便诈骗100余万人民币,而LCC及其衍生的多种“数字货币”投资者约为5万至8万人,涉及的资金总额高达数十亿元。

(三)利用虚拟货币平台“拉人头” 层压式传销

传销的实质就是上线传销骨干对下线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瓜分的圈钱游戏,投资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来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拉人头来获得收益。和传统的传销方式不同,利用虚拟货币传销的犯罪将平台转移至虚拟网络空间,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缴费入门,通过各种网站、社交平台为媒介,嫁接各种网络热门产品进行夸大宣传,达到足不出户就能发展新下线的目的。一些集团化的传销组织建立微信群、QQ群对这些“会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各类活动,如出国团建、集会聚餐等,营造公司繁荣的假象,从而诱使已入会的投资者不断地拉新人入会。

以比特币为例,普通投资者在购入虚拟货币后,需要租赁矿机进行挖矿,这就必须由拥有一个或多个“矿机”的老会员牵头,为新会员推荐“矿机”。在这个阶段,只要推荐成功,老会员便能收取租赁费用的10%作为直推奖励;新会员只要租赁了“矿机”,就可以在平台内交易矿机“挖出”的虚拟币。矿机的租期约为一年,而矿机的型号由投资者缴纳的注册费决定,注册费越多,矿机型号越佳,投资者每天能够获得更多虚拟币。每个老会员最多可发展两名投资者,发展的投资者又可以去发展新的投资者。

至此,“投资者们”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层级,每发展一个下线新会员租赁“矿机”,推荐的老会员们便能得到“矿机”租赁费用的10%作为奖金。“交注册费”“拉人头”“团队级差计酬”已成为此类案件的三种基础运营方式。

三、虚拟货币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

(一)犯罪网络化 侦查取证困难

据统计,无论是前期宣传、中期运营、后期交易,利用虚拟货币传销的犯罪分子均以互联网、即时通信工具(QQ、微博、微信等)为媒介开展相关违法活动,用网络为自己的传销犯罪提供屏障。一些产业化、集团化的传销组织为了规避国内网警监察,不惜花费大量金钱向境外公司租赁网络服务器,购买域名、開设网站实施传销行为。虚拟货币传销的网络化和跨境化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干扰。

首先是电子物证的提取方面。和其他网络犯罪类似,虚拟货币传销涉及的电子物证数量极多,PC端的硬盘、手机内存卡、服务器、各种云储存平台都是传销分子存储各种数据的媒介,数据越多意味着工作量越大,取证效率、电子物证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此外,电子物证具有易销毁性,犯罪分子只要动动鼠标,就能关闭服务器、注销账号来抹除电子证据,而被删除的电子证据在普通环境下很难复原。

其次是跨境取证方面。在2019年报道的虚拟传销币“雷达币”中可以看到,该传销组织将服务器与货币交易所设在美国与新加坡,由于服务器在境外,对此类服务器进行调查就需要与国外官方机构合作,必要时甚至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对人力物力都有很高的要求;而且境外取证需要考虑到取证的程序问题,如果出现相关问题,很有可能导致案件无法立案。

(二)涉案资金容易转移 追赃挽损难度大

此类案件除了服务器“跨境”和传销人员“跨境”,其涉案资金也容易“跨境”。许多利用虚拟货币传销的犯罪团伙在国外银行开设账户,资金一到手就迅速转移。由于公安机关无法掌握虚拟货币的交易信息,对这些往来款项无法及时冻结,传销分子再通过地下钱庄等提供洗钱服务的非法组织将钱洗白、提现,公安机关就很难追回这些资金。在2016年徐州市公安局破获的一起虚拟货币传销案件中,犯罪团伙利用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地下钱庄,在暴露前将大量资金转移至国外账户,导致后来徐州警方冻结的涉案金额只有区区3.8亿元。又如2017年的“维卡币”传销案,经调查中国境内已激活的激活码涉案金额70余亿元人民币,截至2017年底,冻结、扣押的涉案资金仅为13亿余元。追回这些被转移的涉案资金对于公安机关来讲无疑是困难重重。

(三)公安工作信息化水平不高 案件线索获取难

虚拟货币传销犯罪通过网络实施,关键的涉案信息都存储在数据库中。因此,信息化的程度直接影响犯罪线索的发现和掌握。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资源浩如烟海,公安机关很难在数以亿计的信息中发现非法传销案件的线索。除了人民群众举报之外,公安机关自主查获的案件少之又少。在传销犯罪这种金字塔结构中,各个层级的传销者使用虚假的个人信息、属同一层级里的会员互不接触、开展各种虚拟活动,即便是抓住了几个传销分子,从他们口中获得的证据与线索也非常有限。公安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不高就难以掌握非法传销活动的信息,更无法掌握传销组织实施传销活动的线索与证据。

另一方面,传销骨干的“高智化的特点”使得犯罪行为愈发智能,这些犯罪分子有能力编写各种程序为其所用,如定时修改网站域名、定时删除与转移相关数据等等。除此之外,这些高智商的传销分子还精读相关法律、关注国家政策,将虚拟货币交易转入地下,避免受到相关整治政策的冲击,增加了获取案件相关线索的难度。

四、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侦防对策

(一)加强区块链技术在取证环节中的应用

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方式。因此其可成为侦查活动中一个可靠的证据收集、存储与共享系统,解决实际问题,为数据应用和公安创新在虚拟货币犯罪侦防对策发展中创造机遇[2]。

鉴于区块链“弱中心化”的解决方案,它能够将各部门搜集的不同数据资源集成至各案件链中去。例如,将数字货币交易所、数字货币网站的相关数据存储在案件链中,使得上至公安部,下至经侦大队均能参与到案件数据的更新与维护环节中,形成一个分散式、监督式的案件链,每个参与机构都有一个完整的案件链副本,从而有效解决信息共享的问题。而且区块链技术的共识机制可实现对数据的有效整合。侦查部门可以通过区块链的共识机制迅速在某些方面达成共识,从而避免了侦查人员需要在大量交流才得出规律这一繁琐过程。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区块链中的共识算法,通过共识算法可以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节点,从而将各参与方的数据保持一致。在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案件中,可以采用高效自适应共识算法,保证共识完成即信息确认,并且对信息交流过程中的其他环节,如信息存储方式、信息提供算法进行优化,实现秒级确认信息,提高侦查工作效率。

(二)依托大数据完善追赃挽损工作机制

虚拟货币传销案件的追赃挽损率低,容易对我国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因此公安机关应用公安大数据推动追赃挽损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发展,弥补了数据在公安实际工作使用中的不足[3],完善当前追赃挽损工作机制,对涉案资金截早截小,实现追赃挽损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通过大数据收集犯罪证据,实时掌握犯罪趋势,有效固定与提取犯罪证据,使侦查人员在短时间内确定具体的涉案金额以及其具体流向,从而对犯罪资金流进行及时查控,为有效追赃提供良好的依据,进而提高涉案资金挽损率。其次要提高有关部门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财物的速度。在借助大数据掌握了资金来源、流向等信息后,侦查部门需同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协作,及时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财物,在第一时间实施控制,最大程度防止传销集团转移涉案财物。最后,公安机关还需要联动金融监管部门为侦查人员开展的相关工作开设绿色通道,减少相关手续办理时间,为后续追赃截赃创造更多时间。

(三)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设施设备的好坏是侦查效率与质量的关键因素。为了切实加强侦查活动信息化,与智能化、隐蔽化的犯罪活动相对抗,就必须要保证设备设施与侦查技术的更新,为侦查活动信息化奠定夯实基础,提供组织情报信息保障[4]。一方面,增加在设备设施方面的资金投入量,除了更新计算机等网络设备,还可以增强与国内大数据企业的合作,深化拓展各类合作机制。另一方面,促进各区域、各部门的信息的开放与融汇,汇集有效信息,为一线干警提供有效数据支撑,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犯罪预警防控体系而努力[5]。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依法提高执政能力”,立足新时代公安工作实际,公安机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关键在于坚持集约化建设原则[6],积极推进情报导侦机制建设。如此不仅可以主动采集数据库中的各类所需数据,还可以集中个案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严格的推理和必要的检验鉴定,将相似的孤立案件串并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加强执法监督[7],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8],实现侦查模式从“由案到人”“由人到案”“由像到人”的安全管理模式的转变[9],让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化被动为主动,实时掌握犯罪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侦查措施,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精准打击[10]。

参考文献

[1] 于龙.“互联网+”线上警务教学综合评估与分析[J].森林公安,2020(05):39-41.

[2] 于龙.基于科技兴警视角智慧110报警系统的设计[J].中国安全防范技术与应用,2020(05):66-69.

[3] 于龍.公安大数据的特征优势与实践应用[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9,21(05):48-55.

[4] 王旭,肖洪伟.试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5(27):182-183.

[5] 孙自强,于龙.公安大数据时代金融犯罪预警防控研究[J].中国防伪报道,2020(12):82-89.

[6] 于龙,张金峰,赵晓辉.警务督察新视野:警务督察结果对公安改革的优化研究[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9(05):72-77+82.

[7]于龙.社会信任视角下公安机关创新执法监督研究——以T市公安机关回应人民政协社情民意为例[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21,29(03):44-48.

[8]于龙,孔鹏.新时代公安群众工作创新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21,37(07):86-90.

[9]王晓琦.论我国新型校园安全管理模式[J].法制与社会,2013(33):199-200.

[10]王健.日本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的启示[J].辽宁警专学报,2013,15(01):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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