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汉涛
随着“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等案件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学界开启了一股研究正当防卫的热潮。不少学者就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一些学者对防卫时机条件提出了自己的新主张,一些学者对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关正当防卫的讨论可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到目前为止刑法界尚未就防卫限度条件、时机条件,甚至前提条件等基本问题达成共识。在笔者看来,造成这种局面的最重要原因是,我国刑法界对正当防卫的权利之本缺乏深入研究,没有上升到本质的高度关注正当防卫。刑法学有刑法哲学与刑法教义学之分,正当防卫的刑法哲学问题就是正当防卫的权利之本,它是正当防卫各种限制条件设置的基础,也是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宏观指引。在中国虽然也有一些著述提及正当防卫的权利之本,但绝大多数停留于介绍国外的理论学说而缺乏必要的追问,绝大多数学者在正当防卫权利本质问题上没有立场,至少是没有表明立场,表明正当防卫的权利之本是正当防卫领域需要大力深耕之地。
正当防卫的权利之本是支撑正当防卫各种成立条件的基础,基于不同的正当化理论演绎出的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相差悬殊。然而,与正当防卫权利之本的重要性呈鲜明反差的是,我国有关正当防卫权利之本的研究匮乏。
有关正当防卫基础理论方面的专门研究极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