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孙龙“白马非马”逻辑论证

2021-11-12 01:04韩壮波
文学天地 2021年7期

摘要:“白马非马”命题是公孙龙哲学思想中最具争议的部分,公孙龙提出“白马非马”命题是为了“正”社会大变革下“名实相怨”的现状。然,此命题是一种违背常识的概念逻辑论证形式,触及了“二无一”理论及形式逻辑同一律(X=X)的逻辑方式。

关键词:白马非马;语言哲学;语义语境

人们通过语言符号指称事物,事物借助符号与人相联系;任何事物可以被指称,此所谓“物莫非指”。事物、名称、指称三者之间有联系区别,“物”不同于“名”,是相对独立于“名”的对象;“名”仅仅是对“物”的一种关联,“名”是称谓“物”的符号。

一、公孙龙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礼坏乐崩,社会阶级关系发生的巨大变化。社会名实散乱最突出的,莫过于君臣关系,君可以变成臣,臣可以变成君,君臣关系上的混乱现象。“君君,臣臣”,即是说君之“实”要符合周礼规定的“君”之名,臣之“实”要符合周礼所规定的臣之“名”。

此时,名辩思潮主要集中在社会领域,浸染着浓厚的政治伦理色彩。惠施把名辩思潮的视野,从社会领域扩展到自然,拓宽了名辨思潮的视野。尹文则把君臣关系作为研究的侧重点,采用了常规的思维方式;在他看来,“形”、“实”是不依赖于“名”的客观存在,先有“形”、“实”而后才有“名”。

战国后期,名家学派集大成者公孙龙继承和发展了惠施等人的名辩思想,且深化了复合概念的结构层次,论证了“二无一”的命题,揭示了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

二、浅析“白马非马”的逻辑形式

(一)“非”论

笔者在对公孙龙命题“白马非马”分析之前,先将“白马非马”分为“马”、“白马”及“非”三个部分来讨论。 “非”作为“白马”与“马”之间的关系词,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因此,笔者对“非”字的讨论就是“白马非马”命题解读的第一步。

首先,根据《说文》:“非,韦也”, “非”作“不同于”之意;在解读《公孙龙子·白马论》“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天下无马,可矣”时,应理解为“马之有色”不同于“马”。表示否定命题的“非”亦应有两个意义:一是“不同于”,一是“不属于”。公孙龙在这里使用的“非”是作为“不同于”之义,根据“不同于”之意,设定欧拉图如下:

将马设为A,将白马设为A1,A与A1是真包含的关系。A1的所有分子a1都是A的分子a,但A的分子a却不都是A1的分子a1。这样的关系就称为A是属,A1是种,A真包含A1。“白马”的概念称为种的概念,“马”的概念称为属的概念。白马包括在马形所充实的马类范围之内,如若缺了白马,那么马类的范围就有了空位。“白马”不同于“马”,但“白马”依旧属于“马”,“马”真包含“白马”。

《公孙龙子·白马论》:“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非命形也,古曰白马非马。”所谓“命形者”为“马”,“命色者”为“白”,“命色形”则是“命形”与“命色”的结合,即是“白马”。“白马”全异于“马”,“非”应该解读为“不是”之意。

其次,根据《公孙龙子·白马论》:“以马之有色为非马”,“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也。异黄马于马,是异黄马为非马。”从命题“白马非马”可以提取出两个判断句式,即:A是非B与A非B。A是非B对应的文段为“以马之有色为非马”或者“白马为非马”;A非B对应的文段为“白马非马”。并且A是非B与A非B是一个等值命题的关系,故可以说“以马之有色为非马”或者“白马为非马”来解读“白马非马”是同样的意义。

综上所述,“白马为非马”释为白马不是马,有理可推出“白马非马”也应该解释为白马不是马,可见“非”字应该解读为“不是”之意。

(二)公孙龙“二无一”说

根据上文“非”字的逻辑分析,笔者倾向于将“非”解读为“不是”之意。因此,笔者通过“二无一”理论及形式逻辑同一律(X=X)的逻辑方式辨析“白马非马”的逻辑形式。

“二无一”即复合概念固然是由两个单一概念组成的,但既经组成复合概念之后,那原来独立的两个单一概念就不复存在。《公孙龙子·通变论》:“曰:二无一。……曰: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在这段对话中,“二无一”理论是一个中心议题。“一”指单一的概念,如“羊”、“牛”、“马”等。“二”指复合概念,如“牛羊”、“白马”等。

《公孙龙子·白马论》:“合马与白,复名‘白马’。”公孙龙所谓的“复名”,即复合概念而言。在笔者看来,“白马”是由“马”与“白”两个单一概念组合而成的。但这并不意味任何两个单一概念都能组成一个复合概念,凡复合概念必须由两个不同的单一概念组合而成。复合概念的组合内容及形式,都是多种多样的。由于组合的内容和形式不同,与原来“白”与“马”两个单一概念相比较,复合概念“白马”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就内涵而言,“白马”概念比组成它的任何一个单一概念都要丰富。

由此可见,“白”和“马”是单一概念,“白马”是复合概念。“白”是“一”,“马”是“一”,“白马”是“二”,“不变”是“二”,“变”是“一”。在复合概念“白马”中,只有单一概念“白”与“马”的因素,不存在原来独立的单一概念“白”与“马”。综上,“白马非马”应当解读为概念“白马”不是概念“马”,也不是概念“白”。

(三)同一律角度的考察

在數理逻辑中,X→X(读作如果X则X),可以看作是同一律在命题逻辑的体现。《公孙龙子·名实论》:“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推导出形式逻辑同一律原则:用彼名来称呼彼物并只限于彼物,用此名来称呼此物并只限于此物,故“白”只限于“白”,“马”只限于“马”,“白马”只限于“白马”,遵守了形式逻辑同一律(X=X),形式逻辑同一律要求,一个概念如果反映某类事物,那么它就必须反映这类事物。

设:“白”=C;“马”=D;“白马”=E

形式逻辑同一律(X=X),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个X都保持它自身的同一性。上图,C、D以及E都如X一样保持它自身的同一性,保持确定内容或者因子c、d、e不变。就C、D、E表示概念而言,C、D、E概念的内容必须确定,是什么就是什么,而且必须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概念反映什么对象,它就反映什么对象。由此可以推出,概念C、D、E反映了对象“白”、“马”、“白马”及其属性,并且是不能随意改变。“白”、“马”、“白马”的内涵是什么我们使用这些概念时它们就始终反映什么。可见,“白”、“马”、“白马”在整个思维的过程中保持一致的,没有改变。

综上所述,在语言表达上,“白”、“马”、“白马”表达概念,它们就表达“白”、“马”、“白马”概念,不能随便改变;“名”与“名”之矛盾实为“实”与“实”之矛盾,要“正名实”,必先辨析“名”与“名”相符。

三、评介几位学者观点

(一)冯友兰抽象名词假说

冯友兰先生认为,“马”、“白”是与具体事物相分离的共相,共相是不可感、抽象、独立存在。虽然“白馬”分有了性质“白”和性质“马”,但“白马”不等同于性质“白”和性质“马”,具体存在的事物不等同于抽象存在的共相,故可谓“白马非马” 。

共相“白”与共相“马”容纳了许多具体事物所共同具有的本质特征,是事物原初的、永恒的超验原型。共相“白”和共相“马”是先于具体事物而存在,不受具体事物变化的影响,具体事物有生有灭,但共相永恒存在。可见,在冯友兰先生看来,共相“白”和共相“马”是不可感受,二者与具体事物相分离。

笔者认为冯友兰先生的“抽象名词假说”要解释透彻,有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第一,公孙龙的“共相”思想从何处而来?第二,“共相”思想是建立在什么样的基础上?第三,“共相”思想与当时的语言环境有什么样的联系?

(二)曾祥云概念内涵与外延说

曾祥云先生认为,“马”的内涵是形体,“白”的内涵是颜色,形体与颜色二者的性质不同。既然形体与颜色不同,那么给形体“马”加上颜色“白”所成的“白马”也就和“马”不同了。因为“白马”较“马”而言,形体之前加上了颜色的规定,所以“白马”的内涵就与“马”的内涵截然不同。从外延上看,“马”的外延广,“白马”外延狭。求“马”,黄马、黑马、青马都可以满足要求。求“白马”时,黄马、黑马、青马都不能满足。“马”是具有“马”的形状特征的所有马;“白马”则只是具有白色特征的“马” 。

概念是一种思维形式,以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反映事物的属性。《公孙龙子·迹府》:“言马所以名形也。”⑦“马”的形体是马类的特有属性,某种颜色则是马类的偶有属性,“白”是“白马”所具有的属性,但不是所有马类都具有的属性。曾祥云先生的概念内涵与外延说所要表现的正是这样的一种思维形式,即“马”是根据形状来命名的,所指的对象是具有马类形状特征的事物;“白”是根据事物颜色来命名的,所指的对象即是具有白色特征的事物。“白”与“马”,合曰“白马”,是由“白”之名与“马”之名相合而成;“马”与“白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白马”的内涵比“马”的内涵丰富。

客观现实存在的“白马”即是具有白色特征的事物与具有“马”之特征的事物相合而成,“马”之形状与“白”之颜色是两种完全不一样的特征,故“白马非马”。笔者赞同曾祥云先生从内涵的角度对“白马非马”命题进行解读,但反对曾先生从外延的角度辨析“白马”与“马”的关系。笔者认为,从抽象概念的角度就能说明“白马非马”命题的逻辑形式,具体分析详下文。

(三)邢滔滔“任意对象”论

日常生活中,人们使用言语进行交际,言语的使用是对事实具体表现的说明。基于这样的一种理论,邢滔滔先生认为,冠词与名词在古代汉语中不存在词格的变化,所以对公孙龙“白马非马”解读时,可以将“白马”与“马”置于一个特定的语境之中,所表达的意思是“任意一个”。在“白马非马”命题中,“马”既可以表示“马”之整体,又可以表示“马”之类别。在特定的语境中,“马”表示任意一匹“马”,“白马”表示任意一匹“白马” 。

邢滔滔先生依据“任意对象”论,将“白马非马”解读为“任意一匹白马不是任意一匹马”。可见,“白马”与“马”的广延存在巨大差异,“马”广延大,“白马”广延小,因而,“白马之类”不同于“马之类”。公孙龙所论之“类”与邢滔滔先生“任意一个”之“类”是否存在一致性?羊和牛虽然不一样,但根据羊有齿、牛无门牙上齿,来断定牛不是羊、羊不是牛,是不行的;根据牛羊都有角来断定牛是羊、羊是牛,也不行。这是因为牛羊虽都有角,却有类上的不同。公孙龙反复强调一个“类”字,就是牛羊的本质。牛羊虽然不同,但“有齿”、“无齿”并不是它们的本质区别。

事实上,牛羊正是同类家畜,牛羊虽为同类家畜,但“有角”不是它们的本质所在。所以,不能以此而断定牛羊为同类家畜。可见,“类”的划分必须坚持一方“有”而另一方“无”的属性。如果不是这样的属性,而是双方共有的属性,那就不能作为“类”的划分标准。“白马之白、马之黑”可证明“马”与“白马”二者同类。因而笔者认为,邢滔滔先生以“任意一个”理论对“白马非马”命题的解释流入平庸。邢先生既没有考虑“马”与“白马”本身存在的个性差别,又没有考虑二者之间存在的诸多共性。

(四)陈汉生质料名词假说

陈汉生先生认为,古汉语名词的用法类似于英语中质料名词或不可数名词,指称无结构、不能个体化的整体部分集。受这一语言结构影响,古代中国人将个体对象视为零散的物质或质料的聚合。他认为,由于语言对人思维的决定作用,中国人不是通过对个体事物的概念来认识事物,而是将个别事物识别为作为整体的部分。 换言之,中国人识别一匹马,不是因为掌握了马的概念,而是因为意识到这个东西是所有马的一部分。

陈汉生先生将“白马非马”悖论置于先秦哲学的整个语言理论背景之下,试图揭示这一悖论的本体论预设,此研究的目的是揭示公孙龙在先秦语言理论的大背景下提出这一悖论的哲学意义。他通过对古汉语名词特性的研究,提出物质名词假设,并将一系列观点整合于其中。

但是依照方克涛先生的说法,陈先生混淆了此类和词的用法,将语言对世界的划分误作人们对世界的认知,因为实际上,名词的划分与名词所指对象的个体化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笔者认为,古汉语名词在形态和用法上与英语中的不可数名词相似,并不能推导出关于中国人认识结构的结论。

四、结论

可见公孙龙欲要“正名实”,必须将常识概念颠覆再颠覆过来,将“名”与“名”之间的逻辑论证关系引申到“正名实而化天下”的社会理想;以“白马非马”命题表露“名实相怨”的时代,同时也希望通过“白马非马”之辩纠正“名实”混乱。

参考文献

[1]杨俊光:《惠施公孙龙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刘利民:《公孙龙子重释与重译》,四川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二册,长春出版社,2017年版

[4]林铭钧,曾祥云:《名辩学新探》,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5]刘利民:《公孙龙子重释与重译》,四川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6]邢滔滔.《白马论》一解[J].科学文化评论,2006(05):33-51。

[7](美)陈汉生(Chad Hansen):周云之等译,《中国古代的语言和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8]韩壮波,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哲学与文化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