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走马楼吴简私学考

2021-11-12 01:13龙臻伟
文学天地 2021年7期

龙臻伟

摘要: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名刺简中的私学在学术界争议颇多,名刺中的私学性质定义也是争议的重点之一,私学弟子应该与魏晋的察举制度联系起来考察,私学弟子是举荐为吏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走马楼;名刺;私学弟子

在走马楼三国吴简公布的第一批材料中,有一批私学的材料引起了广大学者的关注与讨论,关于私学的性质是众说纷纭,至今尚无统一意见。胡平生先生认为私学即私学生,享受着复除官役或减免租税的优待,私学可以通过举荐入仕,而与没入逃亡户口无关。王素先生认为私学为非国家正户,由逃亡户口产生,为“吏役”之一种,服私学之役者,皆有本主,依附性较“诸吏”更甚。侯旭东先生认为私学起源当和学业传授分不开,还享受着免役的待遇,与举主之间带有依附倾向的私人关系。王子今、张荣强先生认为私学是民间儒学教育体制下的受教育者。于振波先生认为私学是外地求学的学生,受现居住地官府的管理,并非依附人口。李迎春先生认为私学是吏的一种,其产生与秦汉的学吏制度有密切关系。邓玮光先生认为私学表示学吏者的身份。李恒全先生认为私学一为私学弟子,一指私立教育机构。凌文超先生认为私学是国家承认的,在服役的同时学习知识技能,将来可能被选任为吏的人,私学本身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吏,而是正户民、遗脱成为正式吏过程中的过渡身份。

那么私学究竟是什么身份性质,随着走马楼吴简新材料的进一步整理,这个问题应该有更深刻的认识。笔者将利用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新材料对私学进行探讨,不当之处,请方家指正。

一“举私学”正义

欲讨论私学之身份性质,必先正“举私学”举之含义。对于“举”之含义,胡平生先生认为“举”即“举荐”、“选举”之意,王素先生认为“举”为“没入”,秦晖先生认为是“检举”、“举报”,于振波先生认为是“承认其身份地位”,王子今、张荣强先生认为是“登录”。究竟那种理解更接近“举”在吴简中的本意,笔者认为应更多的使用吴简的原材料来探讨。

先来看第一组“举私学”的吴简材料:

10-29

71,私学弟子南郡周基年廿五字公业任吏居

在西部新阳县下

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监下关清公掾张闿举

2617

私学长沙刘阳谢达年卅一居临湘都乡土沂丘

十一月十五日右郎中窦通举

207,私学弟子吴郡阳羡俞伟年廿六任吏居醴陵鹿浦丘衣部曲都

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监长沙上关右郎中马岑举

从上述三组简文来看,“举”字的含义应该是“举荐”“选举”之义,其中私学弟子周基、俞伟任吏,私学谢达没有任吏,推测其身份应该是“白衣士”。两位私学弟子被选举的日期也是同一日,为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私学谢达的选举日期是十一月十五日,推测也应是嘉禾二年。

其实关于私学弟子的举荐,吴简中是有材料记载的。为什么会在相同的时间段清公掾、右郎中每人举荐一人,以下材料是最好的说明。

私学南郡蔡满年□(肆·4630)

右一人入关有分□□举居□部新□(肆·4631)

二人使◎建業给□还选举私学□(肆·4632)

兼主簿刘恒省十二月廿一日从史位周基所举私学□□正户民不应发遗事修行吴□主(肆·4850①)

□节督军□二千石下至千□人举两人□ (肆·5195)

三六一四/39225 郎中清□邸阁皆□应选举私学各□人□□顿列所举

三六二一/39232 临湘谨列县吏州吏郎吏应举召私学人名如牒

三六三一/39242     ·右丞一人所举私学一人乞顷还选举

三六三七/39248     右尉二人□所举私学各一人合二人朱□

三六六一/39272 都尉壬晫侍事史孙义各应举私学一人今晫举原乡民邓

三六七一/39282 白衣在家年五十以下□七以上知书与谊壹切听举其知□

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普通吏员只能选举私学一人,比如郎中、清公、邸阁皆能举荐私学一人。根据竹简四5195号简的内容,应该是节督军□二千石(空格内或许应补“真”字)下至千石人举二人,只有二千石至千石的高级吏员才能举荐二人。

三六七八/39289     其卅九人应举私学……合卅九人

三七〇四/39315 集凡杂职选使郎中侯相丞尉卅二人应举私学合卅三人

三七〇七/39318     右□□郎中十一人应举私学各一人合

三七〇九/39320 临湘侯相□…… 应举……举私学人名年纪

所以其卅九人举私学合计卅九人,应该是千石官以下所举私学,即郎中、清公、邸阁所举,也包括县吏、州吏、郎吏所举。而侯相丞尉卅二人应举私学卅三人,侯相应该是千石以上吏员,才会卅二人应举卅三人。只有高级别的吏员才能举荐二人,普通吏员只能举荐一人,这说明举荐是一种权利,级别越高,权利越大,才能多举荐一人。举荐的私学与私学弟子皆是担任官职的。上述材料中39225、39232中的举皆是“选举”“举召”之意。综上所述,胡平生先生对“举”字的理解更接近吴简的本意。

二“举私学”与“给私学”探讨

举私学之举既是“选举”“举召”之意,笔者认为对被举私学之条件及与给私学之区别有必要进行一下探讨。对于被举私学之条件,还是从吴简原材料中寻找证据。

三六七一/39282 白衣在家年五十以下□七以上知书与谊壹切听举其知□

□□□□□区光发遣私学监广欣宫上道言□□(肆·4547)

都市掾潘羜叩头死罪白被曹敕推求私学南阳张游发遣诣屯言案文书辄推问游外王母大女戴

取辞游昔少小随姑父陈密在武昌密以(于)黄龙

元年被病物故游转随姊聟州吏李恕到今年六月三日游来(?)□

取家其月十三日游随故郭将子男钦□到始安县读书未还如取辞□曹列言□南部追□发遣□诣大

屯又游无有家属应诏课者谨列言羜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

诣户曹

十一月十五日辛丑白(肆·4550①)

65305(2)私学弟子攸县广阳乡区小年廿五能书画有父兄温厚属监刘囗居在鄱丘小亲父兄举郎为小监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监长沙邸阁右郎中张儁移

据39282简文的理解,應为“白衣在家年五十以下十七知书与画一切听举其知”,虽然简文残缺,笔者认为此简透露了被举私学的几个重要条件。首先是白衣在家,白衣是指吴简中的“白衣士”身份,在家应该理解为在户籍上有记录。其次是年龄,五十以下十七以上。第三是要有专业知识,即知书画。

再来看4547号简,此简是关于私学张游的一份公文,简文大意应该是都市掾潘羜应曹的敕令(曹应是户曹),推求私学南阳张游发遣诣屯言。推求应该是推问寻求,发遣应是派遣。但这句话的含义却有点难解,推问寻求私学南阳张游派遣到屯言。按王素与凌文超两位先生的意见,发遣应有责罚之意。通读简文,在此简中又找不到责罚的证据,且也没有责罚的手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发也只是派发、征发之意,而无责罚之意。根据其外王母戴取的供词,张游小时候随姑父在武昌,后随姐夫,今年六月三日到其外婆家,十三日随郭将的儿子郭钦去始安县读书,最后的结论是无有家属应诡课者。那么私学张游去读书肯定是合法的,私学读书肯定是学习书与画,私学弟子本人是复除赋税的,而其家属是应该承担赋税的,但由于张游没有家属应诡课者,所以张游并非逃匿人口,也不是遗脱,是无罪的。

再来讨论一下给私学与举私学:

☆弟……给私学 信妻大女利年卌二 (1972)

除了给私学,吴简中还有许多给吏的记录,

郡吏郭慎年卅八慎男弟水年廿四给吏水男弟宝年十岁(竹简八3560)

府男弟归年十八给吏(竹简七5703)

给私学与给吏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给吏与真吏之间的问题,黎虎与王子今先生都有过重要论述,本文不再赘述。从中可以看出给私学应该是给吏一个性质的,而举私学应该是察举性质的,这个与私学缴纳的限米方面的记录应该也有紧密联系,在缴纳限米方面的问题,日后再做专题研究。

参考文献:

[1]胡平生:《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考证》,《文物》,1999年第5期,第48-51页。

[2]王素:《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辨误》,《考古学研究(五):庆祝邹衡教授七十五寿辰暨从事考古研究五十年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975-96页。

[3]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兼论孙吴的占募与领客制》,《简帛研究二零零一》下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14-522页。

[4]王子今、张荣强:《走马楼简牍“私学”考议》,《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年,第67-82页。

[5]于振波:《汉晋私学考述》,《走马楼吴简初探》,文津出版社,2004年,第175-224页。

[6]凌文超:《走马楼吴简举私学簿整理与研究--兼论孙吴的占募》,《文史》,2014年第2期,第37-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