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2021-11-12 02:13贾雯诠
文学天地 2021年7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

摘要: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进程正处于逐渐深入的状态,但是金融服务自由化的推进,严重缺少以审慎为目的以及特定的国内财政金融困难而实施必要的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全球金融服务将产生很多问题,严重影响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发展,本文主要介绍了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及其保障机制以及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详细阐述了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进程中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

关键词: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金融监管;法律

前言:在实际的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发展过程中,《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生效和实施发挥了非常强的基础作用,《金融服务协定》推动了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发展。将越来越多的金融服务贸易吸纳到全球多边规范的轨道当中来。但是,在此过程中,各个国家应当注意,金融服务自由化,并不意味着削弱监管,在此过程中金融法律监管更应当发挥其重要的作用为全球金融服务提供助力。在这种情况下,对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及其保障机制

现阶段,全球金融服务的自由化并没有完全实现,但是从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定开始直到1997年《金融服务协定》的达成,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已经朝目标迈进了一大步。

一方面,通过以承诺表和豁免清单的约束方式,使各成员方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以及最优惠国待遇的豁免处于完全透明的状态,在此过程中,承诺和豁免的效力与货物贸易领域的约束关税的约束效果相同。在已经进行承诺表和豁免清单提交的成员方,不能对其已作出的市场准入以及国民待遇的承诺范围进行任意的缩小,也不能对其在承诺表中的限制和豁免清单中的豁免范围进行对弈的扩大。各个陈冠方只能在一轮又一轮的积极谈判过后,对承诺范围就进行不断的扩大,对限制和豁免的范围逐渐缩小,在只许前进不许后退的“车轮效应”形成的条件下,金融服务自由化逐步向前推进

另一方面,以WTO独特的多边机制为主要依据,成员方作出的金融服务开放承诺需要以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给予其他所有的成员方,不能由于成员政治、社会制度、贫富程度的不同以及谈判能力的强弱遭到歧视。以此为基准,每一轮谈判后得出的自由化成果,将自动适用于除承诺表和豁免清单中明确、具体的限制之外的全体成员方[1]。

二、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与经济全球化之间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经济全球化有效带动了全球金融服务的自由化发展,全球金融服务的自由化发展则属于金融全球化的必然要求。在这种大环境中,金融业的竞争原来越激烈,在此过程中,那面会产生弱肉强食的现象,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大量的脆弱的金融机构通常处于绝对不利的地位,由于竞争压力,产生的倒闭或被实力雄厚的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吞并的现象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引导下,毫无管束为已过的一国经济中枢的金融业带来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所以金融监管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关注[2]。

金融服务贸易多边原则对金融服务自由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制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一旦成员方因遵守GATS规定,而产生了一系列现象,導致其面临严重的困难,那么该成员方有权利为达到使其经济秩序、金融秩序恢复正常的目标,采取各种有针对性的金融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审慎措施对承诺义务的超越。本协定中的任意条款都不应当阻止成员一审慎原因为依据,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进程中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

在国家发展的过程中,一旦国家出现国际收支困难、金融混乱或金融危机时,国家监管部门一定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节,国际社会也会予以充分的关注,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当危机达到一定程度时,可能会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提供相应资金支持的同时,会提出相应的条件,要求成员国家履行一定的义务,对国内经济包括国内金融市场采取一定的措施。这些措施采取后,产生的结果通常情况下会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外国投资者和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利益。所以面对以上宏观金融监管产生的法律问题,需要深入讨论,该国家采取的措施与其实际存在的困难是否相适应、相符合。在这种情况下,在相关法律的明确要求下,成员国家虽然有权利在其承担的义务之内,采取相应的与其自身发展相符合的限制措施,同时,为了防止矫枉过正或主辅颠倒这种限制,将被严格限制在国际收支困难相符合的限度内,严重阻碍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3]。

结论:综上所述,随着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推进力度的逐渐加大,金融监管产生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作为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的成员国家之一,应当注意的是,自由化代表的并不是无监管,各个企业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面对金融监管法律产生的问题,各个国家应当予以充分的关注,运用相应的方法,最大程度减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对自身金融服务行业产生的影响,进而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刘真,汤武.株洲轨道交通业“走出去”形势、问题及建议——基于金融视角[J].银行家,2021(03):131-134.

[2]代建坡,王有为.科技赋能智慧银行 数字培育金融生态——工商银行构建智慧对公支付结算生态体系[J].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20(11):16-18.

[3]许亚岚.中国创新领域获国外资本青睐——访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及金融服务监管局中国区首席代表傅诚刚[J].经济,2020(10):31.

作者简介:贾雯诠,1986年3月,男,汉族,籍贯四川广元,本科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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