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加班制度及加班工资法律适用初探

2021-11-12 02:13傅靓
文学天地 2021年7期
关键词: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争议

背景:笔者自2004年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后,一直在事业单位从事人事工作。工作期间,经常会听到一些吐槽抱怨,每天加班身心俱疲,自身休息权得不到保障,单位以事业单位不适用劳动法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那么,单位可以因为事业单位的特殊身份就要求职工放弃休息吗?要求事业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究竟适用何种法律?笔者尝试从法律专业的角度,以法律检索的方式,结合在事业单位人事岗位多年工作经验,进行探索。

一、定义

1.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

2.事业单位分类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又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四种编制。

3.加班与加班费

加班,其实就是延长工作时间,具体又可分为加班、加点。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工作;加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包括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

加班费则是针对加班的这段时间,劳动者应该获得的工资报酬。

4.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类型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分成五种类型: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地质、测绘和交通、海洋、水产等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和奖金制;金融单位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

二、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检索

1.事业单位工作时间

(1)1995年1月1日执行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1995年5月1日执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事業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2.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3.支付加班工资依据和形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年6月1日)第八十二条,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2)《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后以补休为原则,以支付加班工资为补充。如果已取得其他相应劳务费用为补偿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发放加班工资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拨款,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第一条: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安排加班。加班后要安排补休。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通知支付加班工资。

4.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构成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三、结论和建议

1.检索结论

(1)工时制度在全国应是统一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标准工时制度是原则,不论企业还是事业单位都应该遵守,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特殊行业和岗位可以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在未获批准实行的情况下,仍应遵守标准工时制度。

(2)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就加班工资问题产生争议,该争议属于在履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优先适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方面的相关规定,在没有这方面规定的情形时可以适用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应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本文探讨的主要是非参公事业单位。

(3)事业单位的工资,实行专户发放,由财政部门直接拨到工资银行,由银行打入个人工资卡。其审核环节一步都不能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是否在编,人社部门审核工资数额是否合适、有没有变化,财政部门按三堂会审的数目,具体发放。如果个人工资当月有新增项,人社部门审核的时候,就会要求增加依据,比如加班费,会要求提供加班证据,是否有加班的必要,加班时间等,非常麻烦,纪检、审计部门还会重点查处。为保证不出问题,事业单位一般就不会考虑统一发放工资以外项目。

由于上述事业单位工资结构的特殊性以及事业单位本身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加班工资并不属于确保发放的项目,不在财政拨款保障的范围。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方面会存在依据不足的风险,事业单位在支付加班费时也存在经费渠道不明的风险。2.建议

(1)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标准工时制,特殊行业和岗位可采取轮班制,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

(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2)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加班制度,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后应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要求事业单位给予加班工作人员补休。

对于为完成明显超过正常工作负荷的加班,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有一定的补偿。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与公务员接近,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和操作给予补偿。

(3)如果事业单位强制要求工作人员加班的,工作人员可以拒绝也可以向劳动人事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明确了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可是对加班制度和加班工资发放未有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亟待国家出台法律或制度之前,这一塊还是需要我们不断的去探索、探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2]劳动部关于颁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3]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7]《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8]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

[9]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

作者简介:傅靓 1982年1月出生 女 汉族 籍贯江苏 公共管理硕士 法学学士 就职于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职称副研究员 从事人事工作

猜你喜欢
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争议
“特殊工时制”不能是无限度的“特殊”
特殊工时制不能成为企业“变相剥削”的工具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2019广西水彩画年度展
“丹青献礼”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和青海解放70周年美术展
“感谢贫穷”是 毒鸡汤吗
20
奥巴马增兵阿富汗饱受争议
俄争议把海参崴租给中国
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