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碰瓷”的刑事司法适用

2021-11-13 03:28:46吴若惜陈伟莲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吴若惜,陈伟莲

(华侨大学,福建 泉州 362000;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 泉州 362000)

“碰瓷”一词并非专业法律术语,而是带有模糊性的社会用语。“碰瓷”一词肇始于清朝时期制造赝品瓷器摔坏的假象寻求高额赔偿的欺诈行为,后来逐渐扩展到其他行业和领域,泛指一切通过制造假伤、假损、假象的讹诈钱财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碰瓷”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比如有自伤式碰瓷、汽车碰瓷、诉讼碰瓷等多种形式。近些年来,出现了“碰瓷专业户”,把“碰瓷”作为生财之道,“碰瓷”行为严重冲击了正常的人际交往,妨害了诚信和谐社会的建构,对“碰瓷”行为进行整顿和治理势在必行。《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法理剖析“碰瓷”病理,首次对其概念做出法律解释,并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问题,在统一执法尺度、提高办案可预测性的同时,也有助于实现社会期待与司法裁判的无缝对接。但由于“碰瓷”手法多样,在疑难案件中往往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交叉与竞合,因此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要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具体的案件情形仔细分析,准确地对行为人进行惩处。

一、“碰瓷”的“行刑”之分

《指导意见》不仅对“碰瓷”行为所涉及到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同时也明确“碰瓷”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进行了区分。笔者在无讼中对“碰瓷”进行案例检索,按照相关性选取了前100个案例,其中“碰瓷”构成诈骗、敲诈勒索罪这类财产犯罪的案件最多,有86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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