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瞒犯罪记录作为婚姻撤销事由的可行性

2021-11-13 03:28:46周博涵张素凤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周博涵,张素凤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安徽师范大学,安徽 芜湖 241002)

我国《婚姻法》作为婚姻家庭编的一部分纳入民法典,在实质上肯定了婚姻法之于民法体系的从属关系,从而使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修订完善过程中以列举或补充情形形式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体现。具体到婚姻效力确认层面,民法典对于患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可在固定期限内撤销婚姻的规定充分尊重了无过错方的自由意志,同时为其他可能导致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纳入立法规制范围提供了思路和参考。以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对标隐瞒重大犯罪记录行为,二者在主观故意和行为要件方面均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且难以在知情权受损方明知的情形下顺利达成双方当事人的结婚合意。从善意当事人保护的角度出发,对隐瞒重大犯罪情形作出规制,是当前促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完善、维护无过错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由之路。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陈某诉史某离婚案,案件基本事实如下:被告史某化名高山青通过晚报征婚形式结识原告陈某并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结婚十余年后,原告因被告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而得知其隐瞒了犯罪在逃的事实和真实身份。为此,陈将被告诉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准予离婚。原审法院和终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一致认为:我国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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