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二年一月)
各地在“三反”运动中已经发现了一批有贪污行为的共产党员。对其中严重的贪污分子,均予逮捕法办。这种做法是正确的。但对这些严重的贪污分子的党籍问题的处理,却很不一致。为了严肃党纪,保持和提高党的纯洁性,便利“三反”运动的开展,兹决定:凡有严重的贪污罪行而须逮捕法办的共产党员,应首先开除其党籍,毫无例外。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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