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治理的实证分析和司法路径选择

2021-11-16 14:58:30代桂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代桂霞,冯 君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武汉 430040)

当前,对于轻罪治理概念有两种界定:一是指刑事立法上的轻罪及其配套司法制度建设。周光权教授(1)周光权:《论通过增设轻罪实现妥当的处罚——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再阐释》,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6期,第40-53页。、何荣功教授(2)何荣功:《我国轻罪立法的体系思考》,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30卷第5期,第1202-1221页。持此观点。二是指犯罪学上的轻罪及其司法处遇措施,吴宏耀教授(3)吴宏耀等:《大家谈:新时代检察基础理论的重点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29卷第1期,第72-100页。、刘传稿教授(4)刘传稿:《犯罪化语境下的轻罪治理 ——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分析》,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9卷第2期,第20-29页。持此观点。本文认为,轻罪治理可以涵盖上述两种范畴。二者互为补充。在我国轻罪立法进程加快和犯罪种类结构变化的大情形之下,将两种主张加以综合考量具有较强的服务司法的实践价值。

一、轻罪治理的基础

(一)犯罪结构变化

1979年《刑法》具有“小而重”的特点,129个罪名大部分是重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罪名总量明显增多,但依旧保留了重罪的主基调。1998年12月29日至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1个单行刑法,11个《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进行修正,涉及228个条目,187项刑法条文(之一、之二等与具体法条不重复评价),新增罪名79个,新增专门条目的特殊规定2个。以平均每两年一次的频率对1997年《刑法》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几乎覆盖1997年《刑法》条文的半壁河山,显现积极有为的立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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