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滨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随着认罪认罚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及其适用的全面展开,认罪认罚案件的数量和比例持续上升。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3月8日工作报告中的统计数据表明,认罪认罚案件在2020年已经占据了全部刑事案件数量的85%,量刑建议采纳率95%,一审服判率95%(1)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103/t20210315_512731.shtml,2021年3月15日访问。,这一方面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作用,另一方面说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效果初步显现。在这一大的背景下,不认罪案件(尤其是对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案件)的程序适用得以有更多的司法资源予以倾斜。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在不认罪案件的审理中,尽管普通程序占用了更多的司法资源,法庭审理也更有实质性和对抗性,但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关键证人出庭仍然极少,即使在被告人强烈诉求关键证人出庭的场合,证人到庭的情况也极为少见。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法庭在后续的审理中排除了证据疑问并对指控事实建立了内心确信,也很难讲这一定罪程序就是公正的,因为证人没有得到与指控他的不利证人进行面对面对质的机会,法庭也由此失去了检验其证言可靠性的机会,这就程序而言是不公正的,就实体而言也难保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在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现状下,促使证人出庭作证,与不利的证人对质已不仅仅是刑事程序在理论上面临的问题,更是司法实务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