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用坪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或称“诉讼的脊梁”。案件事实需要证据证明,这是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旨。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相对完善,对情况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有长期关注和比较充分的研究。我国证据法理论研究总体上还较为薄弱,对于英美法中的情况证据更是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考查Circumstantial evidence在英美法上的使用情况,虽然英美法中时常将其与“直接证据”对应,也有另外一个词Indirect evidence与“直接证据”对应,Circumstantial evidence 与Indirect evidence时常混用,但有时又出现不同的含义。虽然“情况证据”以及由其组成证据链而证明案件事实,与我国证据法理论中的间接证据及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的理论和实践极为接近,但“情况证据”并不能简单等同于“间接证据”。我国在借鉴英美证据法理论中的“情况证据”时,发生了偏离“情况证据”原本含义的情况。我国对于等同于间接证据的实物依存类、有明确表现形式的“情况证据”已有一定的研究与运用,但对不具常规证据表现形式的抽象类的“情况证据”还未充分认识,不能使这类“情况证据”正确发挥其在诉讼中的证明价值。因此,本文旨在澄清情况证据的原初含义,研究“情况证据”在英美法中的表现形式及在事实认定中的证明价值、证明规则,以便能够更好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识、借鉴和运用情况证据。
情况证据中的“情况”是指可以证明或者表明案件事实的事物性质、痕迹、环境以及人的行为的客观资料或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