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杨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景愈发广泛。在刑事侦查领域,前有人脸识别技术在某演唱会中抓捕逃犯,后有利用机场人脸识别系统抓获嫌疑人;商业应用从“刷脸支付”“刷脸打卡”再到公厕的“刷脸取纸”,人脸识别早已遍布各类公共场所。与人脸识别的广泛场景不相称的是,我国相关规制的显著不足。在使用的主体上,无论是政府、社区还是商家,似乎均可任意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在常见的适用情境中,如机场录入人像与数据库中数据进行匹配以验证身份,人脸识别技术的自动识别和实时分析功能也极大侵扰了个人信息的安全。商业应用中现行法要求商家明确告知风险并在信息主体“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人脸识别;而对于以公共利益为由使用人脸识别的情形相对而言受到的关注和质疑较少。但这并非意味着“公共利益”就是无节制使用人脸识别的理由,被誉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的“郭某诉某公司”即为一个规制不力导致的恶果。由于公共利益本身具有抽象性,学界至今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权威概念,这也是导致现实中公共利益虚化、弱化、泛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设定公共利益的适当限度就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目前对于人脸识别并没有出台专门性的法律予以规制,相关权益的保护散落于《民法典》《网络信息安全法》以及各类规范和指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