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情节犯立法的历程与趋向

2021-11-21 14:10:08张庆立
犯罪研究 2021年2期

张庆立

所谓情节犯是指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必备要件的犯罪类型。〔1〕参见张庆立:《情节犯若干基本问题之教义学检视》,载《西部法学评论》2020年第2期,第109页。情节犯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特色,域外鲜有立法例,因而其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并非典型的犯罪类型。当前,我国刑事立法中的情节犯较为常见,但针对情节犯立法的理论研究却供给不足,部分司法实务人员甚至误以为“情节犯多为轻罪”“立法的方向应为取消情节犯”。情节犯立法究竟缘起于何时,又走过了一条什么样的道路?现行《刑法》中的情节犯立法究竟有何特点,又是一幅怎样的法治图景?未来情节犯立法的动向和趋势如何?别具中国特色的情节犯立法是否能行稳至远?这些问题都值得认真思考。

一、我国情节犯立法之源起——1979年《刑法》中的情节犯立法

我国的情节犯立法始于1979年《刑法》。1979年《刑法》共计192条,其中总则89条,分则103条,共规定有111个罪名,〔2〕对于1979年《刑法》规定的罪名数量存在不同的理解,从最少的111个到最多的139个不等。参见张国轩:《我国刑法罪名数量的演变和构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2期,第11页。而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的罪名共计20个条文、23个罪名,约占条文总数的19.4%,约占罪名总数的20.7%。

(一)罪名分布

从罪名分布看,除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规定情节犯外,分则的其余六章都有情节犯的规定。这六章具体规定的情节犯的数量及占刑法规定情节犯总数的比例如下: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涉及9个罪名,占比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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