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琬珠
(山西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重大传染病疫情(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出: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下文简称“重大疫情”)在发生时间上具有突发性和持续性,传播范围上具有广泛性,造成危害上具有复杂性。预防和控制是解除危机的主要途径。大数据背景下,公权力主体利用个人信息可以实现对重大疫情的预测预警及防控,进而采取一系列的防控措施。2014年“埃博拉(Ebola)事件的悲剧已经展现并确认了传染病防治中需要信息共享”[1]。在2019年12月开始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防治中,我国利用个人信息,依托大数据技术追踪疫情传播路径、构建疫情发展模型预测预警,实现了“大数据+网格化”的精准防疫,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公权力主体在利用个人信息防控过程中,出现了过度利用甚至滥用个人信息的情形,致使个人信息频繁泄露。一方面,公权力主体利用个人信息防控疫情有益于控制疫情传播扩散,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滥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安全会面临风险。在重大疫情暴发时,公权力主体基于疫情防控可在突破个人信息常规保护下利用个人信息,但这种利用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会为公权力主体采取合法适度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指引,同时也避免了个人信息权益频遭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