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欢 江苏省常熟市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集团企业提高整体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是核心,应对内良性循环挖掘潜力,对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集团A 下有多家成员单位B、C、D、E 等公司,2019 年集团A 为提高整体业务发展决定改变集团资金管理模式,统一由集团A 管理安排。7 月安排B 公司 5000 万资金无偿贷给C 公司,合同期间2019.7-2020.6,此时B 公司长期银行借款2000 万,长期借款合同期间2017.1-2020.6,年利率6%;同月安排D 公司2000 万元资金无偿贷给E 公司,合同期间2019.7-2020.6,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D 公司账上无外部借款。B、C、D企业所得税税率15%,E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年20 号(以下简称:20 号文):三、2019.2.1-2020.12.31,对集团内单位(含集团)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经分析,B 与C、D 与E 均属于A 集团内成员企业,签署无偿借款合同,发生资金借贷无偿业务,期间2017.1-2020.6,业务实质符合20 号文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开具*税率发票。分析:集团内单位(含集团)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未设定借贷资金来源,可自有资金也可外部融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条例)第123 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税务机关可在该业务发生纳税年度起10 年内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