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玉
(天津睿贤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041)
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时期,法院对审判民商事案件责任重大,并带来了相应的机遇与挑战。可以说,民商事审判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体现民商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贯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原则,既要依法维护产权,又要依法保护契约自由,形成完全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大力提倡法院审判民商事案件的诚实守信,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为新时代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助力践行“中国梦”理想目标,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与司法服务。在较多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当中,有关《民法典· 合同编》的审判疑难问题,同样需要法院加以正确判断。
有关《民法典· 合同编》中的代位权问题,其存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代位权的客体方面。《民法典· 合同编》中的代位权客体,一般是到期的债权。因为在法理界,对合同代位权又出现了一种目的性扩张的补充与解释观点。这种观点主张,合同代位权行使的权利范围需要进行适当的扩大,可以将含有财产意义的形成权、财产保全或债务人财产状况等均纳入合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但是,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不适宜扩大合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如果过分扩大了合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将会威胁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并也会由此产生各项新的合同法律制度,致使债务人、债权人或次债务人之间容易形成一种利益失衡现象,进而要损害到合同的交易安全,也能影响到物权法制度的相对稳定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