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阚梅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我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在实现知识产权自主化的目标之后,创新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成为企业和国家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存在权利不稳定、权利难确认以及价值评估困难等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与金融证券相结合,难免出现商品化困难、现金流模糊等风险。[1]
知识产权因其自身具有的独特性质,本身就不同于其他普通资产,因而存在从无形到有形资产的“转型”困难。也因其具有这样独特的经济特性,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可避免地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市场环境、技术循环等,这就导致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存在极大不稳定性,对知识产权的具体价值难以从客观的角度进行准确评估,因此就很难保证知识产权“资本”化转变之后的未来偿付能力。知识产权不仅具有独特的经济特性,而且其转让、许可使用的收益模式更为特殊。
实践环境中,知识产权独有的财产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资本”的追求,而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由于社会环境的波动影响又一直是不完善的,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是始终紧迫存在的。根据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任意的第三人均可以对已经授权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也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但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制度中,权利公示制度尚未完整地建立,因此常常导致知识产权权利分配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