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海兵 颜慧雨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江西 萍乡 337000)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是《民法典》物权编中新增加规定的一大亮点。在《民法典》物权编中,以法条的形式明文规定关于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形式。专章规定居住权,体现我国社会对居住权制度的迫切需求,具有重大的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就是对居住权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民法典》物权编设立居住权这一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解决目前的住房紧张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这一制度响应了中央“房住不炒”的政策,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民生,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期待[1]。在一些大城市,住房资源极度不平衡,由于拆迁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房屋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众多来自外地的工作者难以负担高额的房价,居住在租赁的房屋当中,还要面对房东“涨租”“不租”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就可以缓解这一问题,除了租赁权之外提供多一种住房形式,满足人们长期居住的需求。同时,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保障了部分弱势群体的基本住房要求,一些老年人和离婚中的弱势群体方的居住权保障将有法可依。
一个新的制度的建立,必然带来许多新的问题。虽然居住权这一概念在《民法典》物权法编草案中多次讨论,并在此次施行的《民法典》中正式设立,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难免有一些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需要以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形式作出规定,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与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