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为军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江苏 苏州 215500)
在生产要素越来越多元的当下,无论是企业经营、日常生活还是学习工作,均有出现纠纷的可能。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核心依据,民商法涉及的连带责任制度,在为受害人权益提供保护方面有重要作用,但在应用相关制度时,仍有亟待解决的问题,导致其作用无法得到应有发挥。由此可见,针对现存问题确定落实优化策略十分必要,这也是本文所讨论的重点。
民商法指的是民法及商法。现阶段,国际社会对二者关系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其中,民商合一指的是商法涵盖在民法范围内,民法作为商法的母法而存在,对商法起统率及指导作用,对民法而言,商法所扮演的角色应当是特别法或子法[1]。民商分立指的是民法及商法为相互独立的两个部门法,分别对民法典、商法典进行制定,德国和法国所采取体例便是民商分立。
结合民法的发展趋势及社会要求可知,我国所采取体例为民商合一。民法分为人身法、财产法,人身法又分为亲属法、人格权法,财产法的内容则涉及债法、物权法两方面。基于民法所颁布成文法律规范,不仅有民法总则,还包括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证券法、企业法和保险法均属于商法,相关成文法律规范的代表,还包括票据法及合伙企业法。由此可见,在对商品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方面,民商法发挥着重要作用,二者均属于私法,内在联系十分密切,商法应用原则为民法合理应用提供指导,对民商法进行研究自然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