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时代下影视作品改编权的保护

2021-11-24 07:38周若涵
活力 2021年2期
关键词:改编权二分法专业术语

周若涵

(贵州民族大学,贵阳 550000)

影视作品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和市场上其他类型的作品有着很大的区别,影视作品在创作方面可以说是非常复杂,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大量地涉及影视作品和相关基础作品之间的案例。

一、我国影视作品的侵权现象严重

目前影视作品市场上,抄袭的现象无处不在。很多观众对于我国影视作品和观看体验都没有很高的评价,觉得很多影视作品的剧情都有雷同的现象。最近几年这类案件更是频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中,就有超过四成的案件和影视作品改编权侵权有关。由此可知,信息网络时代下我国影视作品改编权的保护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就恰好为影视作品抄袭行为提供了更加方便的平台,原创作者呕心沥血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发表在公共平台上,抄袭者只需要搜索加复制粘贴便可以毫不费劲地把他人的成果挪用充当自己的作品,可想而知影视作品抄袭的成本何其低廉。

二、解析“琼瑶诉于正案”对影视作品改编权保护的意义

(一)“琼瑶诉于正案”基本案情概述

2014 年4 月,我国台湾地区赫赫有名的作家琼瑶(本名陈喆),在公共网络平台上面发出了一条震惊大众的举报信,该举报信指出著名编剧于正所创作的剧本《宫锁连城》抄袭了其早年时间所写的《梅花烙》。2014 年5 月27 日,琼瑶对于正(本名余征)提起诉讼。同年12 月25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琼瑶诉于正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宣判,判决宣布《宫锁连城》剧本侵犯了《梅花烙》剧本的改编权,认定其情节及人物关系来源于《梅花烙》剧本。

(二)“琼瑶诉于正案”所体现出的问题

1.二分法理论上要有所推进

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著作权不保护思想而保护表达,如果仅仅从影视作品剧本的文本角度去识别和表达脚本作品,那么将不会卓有成效地保护到剧本作品的改编权。影视作品的剧本一定要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基础上,重新作出理论方面的新颖性。

2.影视作品剧本中的内部结构问题

影视作品剧本中往往有着专业性非常强的专业术语,一旦人们不把这些专业术语重新组织起来,就很容易混淆,从而模糊了概念的表达方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理清影视作品剧本的内部结构,使之具有丰富的层次性,与此同时还要分析相关专业术语的独到理解,有需要时还要具有创新性地去创造一些有关的术语,使之有其独特的内在含义,从而让剧本更加地深入浅出。

3.司法实务中侵权的判定方法

在我国有关著作权的司法实务判定当中,抽象测试方法和三步检验法是其主要的侵权判定方法。其中,三步检验法的源头正是抽象测试法。在这两种方法当中,就涵盖了有关“接触”及“实质性相似”等相关的判定方法。针对这些判定方法,要适当加以透彻分析及借鉴让其可以适用于影视作品改编权侵权的案件中来,使之可以很好的为司法实践中判定影视作品改编权的侵权性质及侵权程度服务。

(三)“琼瑶诉于正案”对影视作品改编权保护的意义

该案在影视作品改编权的保护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及意义。这个案件涉及的是普通大众都比较熟知的人物,媒体对其也投入了大量的视线,该案件使得法律界对于影视著作权的改编权尤其关注,更对我国依法依规治理影视行业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就以往来说,影视作品改编权的保护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没有得到较高的关注度,正是因为“琼瑶诉于正案”,才吸引了理论界的关注,增加了法律人士对于此方面研究的兴趣。影视作品的改编权不仅只保护到了著作权人,其实更极大地影响到了当今文学艺术领域的创新性,可以带动整个影视行业乃至有关社会风气的良好前行。

三、完善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思考

(一)完善改编权及改编作品的相关规定

改编权从理论意义上来说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性权益,若是权利人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改编权就是其诉讼请求的基础。影视作品的改编权有以下两种行使途径,其一是由著作权人亲自去行使权利,其二则是著作权人不亲自行使而是把改编权转移给他本人以外的其他人。一部作品的改编,往往就是其改变行为的引申,当要判定影视作品是不是存在侵犯原著作者的权利时,第一步要做的即是去判定这个作品是不是原著作者本人的改编作品,只有当确定了影视作品改编作品的归属,作品的侵权问题也就可以得到明确。

(二)吸纳并借鉴德国的相关立法模式,把影视作品定性为特殊的演绎作品

一般来说影视作品都是由它的基础作品进行改编从而形成的作品,具有演绎性,影视作品所包含的“摄制”,就是对于其原本的基础作品的改编完善,也可称之为对它的基础作品的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演绎。“摄制”就是一种可以把剧本从文字的类型转化为影视作品的一种很好的形式,使得其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影视作品本身也有着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特点。

其一,由于影视作品的特殊性,它有着比普通的演绎作品更为宽松的限制条件。一旦剧本的原始著作者同意并授权有关制片人员把他的剧本改编为影视作品,制片人就相应地得到了用自己的方式方法去拍摄该改编剧本的权利,与此相衍生的,也拥有了对该拍摄后的影视作品进行复制、传播、播放的相关权利,这些权利是制片人本身所享有的,不会因为原作者的不同意而消失。

其二,原作者和制片人达成协议,让原作者对拍摄的影视作品的范围及修改方向作出一定的限制。

文字类型的剧本通过摄制的方法转变为影视作品,可想而知对于影视作品改编权侵权行为也都要紧紧贴合着影视剧的剧本来判定。判定一部影视作品是否构成改编权侵权,影视作品里面一些有关于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元素是不是可以归纳到实质性相同这一专业术语的判定当中,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信息网络时代正在高歌猛进的发展,影视作品改编权的保护问题也应当随着网络和科技的发展齐头并进,相关法律法规在此方面的规定也应当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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