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科 吴奕函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朝阳 122000)
为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已有多地区建立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用合规考察的方式来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而为了激励企业合规,有学者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借鉴至企业犯罪领域,对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研究,两种制度如何衔接,也成为需要思考的问题。建立企业合规考察制度与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使两种制度顺畅衔接,是保障我国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之一。
以辽宁为例,《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中不适用合规考察制度的情况,可归纳为:企业合规考察所排除的犯罪为犯罪危害程度大、影响范围广、企业不接受合规考察等类型案件。而企业附条件不起诉所针对的主体是涉嫌犯罪的公司、企业,附条件不起诉这一主体的限制,将排除企业合规考察所排除的大部分情形。另一方面来说,企业合规考察所排除的大部分情形本身就不符合作出不起诉的条件。由此可见,大部分的合规考察限制与附条件不起诉的限制是协调统一的。
这里所探讨的不适用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企业附条件不起诉问题,一是针对企业不接受合规考察的情形,二是两种制度存在罪名上的适用范围不同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