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宇 颜井辰(通讯作者)
(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湖北 黄冈 438400)
所谓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涉嫌犯罪或成为犯罪对象,给企业及其员工财产权、人身权等造成危害后果所带来的风险,可能会直接危及企业的生存。正是基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严峻性、隐蔽性以及潜伏性的特点考量,其有效防控势在必行。在此过程中,信息化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视角下,网络亦非法外之地,数据合规建设成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信息化引领的时代发展新格局下,海量数据充斥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并由此输出了诸多便捷性服务,但是基于高度开放、自由的互联网虚拟空间,其中亦伴随着严峻的安全挑战。根据《数字经济蓝皮书· 基础篇》,数据是数字的一种重要的表现,数字才是基础。在保持数据原始性的基础上,其可重复使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视角下,我国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均有涉及“数据”或相似概念。例如,刑法对“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规制中,将之保护对象权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同时,《网络安全法》中将“网络数据”界定为“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特定的场景语境环境下,数据的含括是相当丰富的,根据用户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等。企业数据包括所有与经营相关的资料信息,如公司简介、产品信息、财务数据、分析报告、研究成果等,其中部分是半公开甚至非公开数据,具有一定的商业机密性,甚者关乎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