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洪权
(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广东 中山 528403)
重整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的问题是破产企业必须去面对的重要问题,一方面破产企业需要借助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解决企业经营债务的问题,确保企业债权人的基本利益,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基于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工作对公司的资产、股权等进行调整,实现企业的自救。对于我国的当前社会的发展而言,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极大地提升了企业更新换代的速度,重整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若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不仅会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较大的影响,更会造成较大的社会资源浪费,为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埋下安全隐患。因此,我国相关学者和专家需要将重整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研究重视起来,不断提升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为各企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保障。
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为了让重整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建设具备较高的可操作性,我国法律在重整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面的建设必须要确保规范和完善。但就当前我国有关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法律建设而言,部分关键内容依然存在内涵不明,界限不清的情况。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文简称《破产法》)中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应当公平、公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