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冉冉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1458)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准则明确规定,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新租赁准则,其他企业则在2021年1月1日起之后实行。建筑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通常涉及大量的资产租赁业务,同时,建筑企业又具有高资产负债率、毛利率相对较低、资金链趋紧等特征,面对新租赁准则,建筑企业既面临较大机遇,又存在不可避免的挑战,需吃透政策、优化改革,用积极的姿态妥善应对。
我国原租赁准则发布于2006年2月,在租赁识别与分类方面,主要依据相关资产所有权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划分为融资及经营租赁两种类型,其中,经营租赁承租人仅需在相关租赁费用发生时,列支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即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租赁业务广泛存在于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并逐渐发展为企业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在原租赁准则下,企业财务报告对租赁信息的披露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财务报表的可比性显著降低。
新租赁准则有三方面的变化:一是在租赁识别与分类方面,不再区分融资与经营租赁,除短期租赁与低价值租赁,承租人将通过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将相关租赁资产纳入表内,并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