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腐败”的发生机理、现实困境与治理路径
——基于我国扶贫领域的研究

2021-11-24 12:27:35任志江邓金凤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任志江 邓金凤

(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贫困问题的解决不仅依赖于扶贫资源的投入、发展思路的转变、内生能力的培育等,也有赖于风清气正、廉洁自律的政治生态环境的保障。正因如此,预防和查处扶贫领域的“微腐败”已成为我国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学界围绕“扶贫领域的腐败问题”做了诸多研究,但无论理论分析,还是实证研究,都强调“微腐败”问题如不处理好,扶贫将难以取得理想成效。本文作者不揣浅陋,试对这一问题进行些分析,以求教于各位方家。

一、扶贫领域“微腐败”的内涵与特征

(一)扶贫领域“微腐败”的内涵

“微腐败”可理解为手握小微权力的基层干部,利用职权谋取小额私利从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1]。扶贫领域“微腐败”的外延较广,可根据时间、地区、单位性质等多种方式进行划分,其主体涉及基层党政公务人员及村两委、村会计、村出纳等村干部。本文所研究的“微腐败”主体主要指村干部。

(二)扶贫领域“微腐败”的特征

1.腐败群体基层化且传染性强。扶贫领域“微腐败”的主体是乡村小官,他们处于行政级别和组织机构的最低层级,表面上权力不大实则集基层各方面权力于一身。在近年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势下,部分人员抱着地处偏远且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为获取“蝇头小利”而罔顾法纪,通过小微权力“寻租设租”以求“发家致富”。此外,这类“微腐败”即便被查处,也常因涉案金额少且无公职可开除而受处罚较轻,所承担的后果和付出的代价比贪腐明显偏小,所以容易引起其他村干部的效仿。……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