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研究
——以乡村振兴为视角

2021-11-24 12:27陈亦明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教育权湘西权利

陈亦明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一、湘西州留守儿童受教育现状及困境

据湖南省发布的《湖南省农村留守儿童调查报告》,湘西州留守儿童中父母照顾的比例不到31%。这是因为湘西地区多为丘陵,交通运输不便,经济发展严重落后于其他地区,因此,双亲外出打工的比例也更高。为了实现乡村振兴,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则成为重中之重。

(一)湘西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现状

通过多次走访湘西留守儿童家庭,并且通过向农村的管理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留守儿童的一些问题,并对留守儿童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对留守儿童受教育问题解决得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并且效果不佳,没有有效的实施渠道。第一,学习成绩是受教育权实现的直观结果,具体在留守儿童则是心理健康情况和学习成绩普遍令人担忧。留守儿童学校的老师认为,落后的孩子通常在课堂上没有明显的热情和主动,他们的学习成绩通常处于中低水平。令人担忧的是,留守儿童显然在性格、心理和行为上都不稳定,留守印记是显而易见的。第二,无法为留守儿童保留一个真正学习的地方,没有行之有效的渠道供留守儿童选择,但是政策对公立学校的影响正在减弱,而私立学校却忙于营收,没有时间去关心他们。由于事务复杂,资源匮乏,基层乡镇留守儿童的照料服务范围很小,并且缺乏专业人员的帮助以及经费支持,并不能对此项目制定一个规范化和严格化的管理机制,从而维护留守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第三,留守儿童及其父母对受教育的重要性,没有深刻的认识,不能意识到教育对儿童的影响有多大。

(二)湘西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

留守儿童的生活环境大多没有丰富的教育资源,也没有博学多才的教师进行授课,并且他们所居住的地方比较落后。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面临许多困难,无法相互协调。就政府而言,没有为保护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制定更为完善、更为有效的法律法规。《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虽然明确规定,政府应实行教育保障。主要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了困难儿童教育资助和“两免一补”政策,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儿童提供结对资助和慈善支持。并且,州人民政府成立全州贫困儿童保护领导小组,州民政局设办公室,建立全州贫困儿童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确保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和教育水平。

这些规定主要以上传下达的形式。湘西地区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研究需要系统的分析,需要从湘西地区的实际特征以及社会条件出发,进一步去了解留守儿童。

二、湘西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一)社会法治不健全

首先,我国在制定相关政策和分配相关的教育资源的时候很容易造成二元结构,针对城市和农村的发展问题,城市和农村所得的资源并不是很平衡。更多的教育资源偏向城市的学生,这就对农村或者是欠发达地区的教育造成影响,而且地方政府还要保证适龄儿童就近上学,这种就近择校问题,为留守儿童教育带来了一个限制性的不公平的选择[1]。

(二)教育执法不力

目前,教育行政执法中执法不力问题依然存在,比如说法律中可能规定教育经费分配做到两个增长,但很多地区执行不到位,既没有执行,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教师》法明确规定不能拖欠教师工资,但这种情况还偶有发生,并且没有专门的人员对此种行为进行监管[2]。农村学校的教育经费问题,以及会出现体罚学生等,也在影响着学生的受教育权。

三、保障湘西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途径

本文认为,保障湘西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途径,应有助于确保从价值和技术方面上创造“良法”,并从过程和结果两方面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一)创造公平正义的“良法”

作为政治和法律的核心概念,公平、正义是世界各地学者讨论的热点论题。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涉及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在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方面,需要在教育质量方面,充分保障留守儿童的权益。他们不应该因无法就近入学而被退学,他们不应该地处偏远就缺少师资,他们不应该因为在农村出生而上学和就业就产生困难,也不应该独自承担因城市化进程而导致的父母离乡务工和缺乏家庭教育的后果。在立法过程中,为了保护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3],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实现,就必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比如资源的分配不平衡,以及农村教育水平低等问题,这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并严格执行,帮助留守儿童在学习环境及社会环境中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得到更好的帮助和受教育的权利。

(二)立法技术确保创设“良法”

“良法”一方面是完善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是健全的政策。这并不仅仅是我们所追求的公平,还有法律法规的合理性和适用性,这也要求我们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引导留守儿童认识自己的权利,对现状有一定的了解,并有解决困难的能力,需要多方面结合,不仅是技巧,还有思想上的转变,解决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刻不容缓。在充分掌握留守儿童及其父母的教育投资现状、潜力的基础上,科学评估风险,在准确预测趋势的前提下,明确政府、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应该通过合理的手段让留守儿童意识到自己应该受到教育,并且拥有受教育权,作为一个需要受教育的公民,应该要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国家也应该根据法律法规保护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结合留守儿童所处地区的特点,确立地方应在保护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方面的首要考虑;在确定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时,应从宽松、适度方面考虑,以便社会组织易于接受,更有利于保证受教育权的实施,并提倡实现全民参与,在实现留守儿童及其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时做到规范化,应注意使用清晰易懂的规定,为留守儿童父母履行义务创造便利条件,并为留守儿童的救济开辟渠道[4]。

(三)执法结果应注重责任和救济

通过对留守儿童的父母以及社会群众对他们行使受教育权利的一个结果的反馈可知,仅仅是依靠政府执法机构来处理是不够的。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把发展教育作为提高保护和改善民生的重中之重。教育部部长陈宝生指出,必须保证教育的全面、平等发展。农村儿童与城市儿童相比,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中处于劣势地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计划纲要(2010-2020年)》也作出了相关结论。“留守儿童”作为一个比农村儿童更脆弱的群体[4],应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和社会照顾。法治不仅取决于行为,还取决于后果。对于学校,他们必须承担责任,并须因违反纪律和法律而受到惩罚。在公开和明确的监督下,逐步减少侵害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同时,有必要开辟便利的救济渠道,让留守儿童有效地行使救济权,切实实现监督公权力,以法治的方式保障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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