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汶彤 王 虹
(广州工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0850)
近日,某地公交司机猝死不被认定工伤事件引起网友广泛关注,案件的争议点在于司机上班时间猝死,单位却称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保,因此不能认定工伤。根据2011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况,分别为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本案例中明显不存在以上三种情况,汽运公司却以员工“放弃社保”作为不能认定司机猝死为工伤的原因进行解释,明显有违现行法律法规。该事件最终认定员工为工伤,进行工伤赔付,但以此折射出的基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难等的情况却不容小觑。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状况进行探讨。
1.企业职工
从法律释义上看,职工是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劳动者,分为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实质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和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1]。而职工这一词汇则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在本案例中的公交司机隶属于某市的汽运公司,而该汽运公司则属于公司的范畴,且该公交司机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确为该公司的职工。
2.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家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伤、残和死亡三种情况[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