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婷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武汉 430050)
随着这些年的高校扩招,高校在校学生人数成倍增加,发生在高校的学生伤害事故接连不断,家校纠纷日渐频繁,给高校的学生及其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物质负担和精神压力,扰乱了高校的正常运行秩序,对教师的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了困扰,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危害。究其根源,国内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条文表述还不太清晰,学界对于如何界定校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如何更加科学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还存在着一些分歧。基于此,本文拟结合笔者在学生工作一线的实践经验,就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的法律责任做进一步地探索研究,旨在科学、妥善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高校师生的正当权益,规范高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预防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理各层次和类别的学生伤害事故,最大程度保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2002年教育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办法》首先明确了适用的对象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1]依据《办法》对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规定,本文总结出学校应当做到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学校应排查整改校园硬件设施的安全隐患,为学生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园学习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