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昕玮
(海南大学法学院 海南 海口 570000)
就片面共犯是否成立的问题,刑法典对此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实务中片面共犯案件频发,理论界对片面共犯的成立及成立范围众说纷纭。
学者们关于片面共犯能否成立问题的探讨,实质上是讨论能否将片面共犯放在共犯制度中,使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并存的片面共犯者有合法刑罚处罚依据。因此,对于共犯制度所持的立场就是片面共犯的理论根基。
犯罪共同说是客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1]53,日本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和德国刑法学家毕克迈尔均是此学说的提倡者。共犯理论的通说也就是犯罪共同说。犯罪共同说主张两人及其以上共同故意对同一法益实施侵害的行为就是共犯。
从犯罪共同说的立场出发,行为人必须有相互的意思联络和共同的故意内容,因此作为一方知情的没有意思联络的片面共犯就没有了存在的余地。主张犯罪共同说的学者大多都持片面共犯否认说,例如曹子丹教授主张意思联络是共同故意及其形成的实质标志,没有彼此的意思联络,就会导致客观归罪[2],以片面共犯没有彼此双向的意思联络为由否定了片面共犯的成立。日本著名刑法学者西原春夫也以“共犯成立要件的意思疏通必须是互通的”为由否认了片面共犯的成立。因此,从犯罪共同说立场否认定片面共犯是有一定逻辑性的。
然而,一些学者站在犯罪共同说的立场上也肯定了片面共犯的成立,他们从侵害了法益的角度主张单向的意思联络同样是共同故意的内容,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