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彪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81)
“野生动物保护”这个话题由于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而备受关注。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抓紧修订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及职责,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1]本文将结合理论与实践,以问题为导向,分析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现状之不足,进而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优化策略,以期达到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目的。
目前,我国形成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以《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但从这次新冠肺炎发生后暴露的情况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法目的过于功利,明显带有“资源法”倾向,滞后于社会发展。从法哲学的角度看,立法目的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主导法的形成、实现与之相关者拟依靠制定法律而达成的实际目的,即学理上所谓“动机上的法的目的”,也就是立法的直接目的;二是需要依靠法来实现的基本价值和法的基本使命,法理学界通常称之为法的理念、法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