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怡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医院,四川 成都 611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所说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条规定包含了三条重要信息。
第一,采购主体的性质: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其机构属性是事业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来规范医疗设备、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行为,不得违规采购、随意采购[1]。
第二,采购资金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0〕30号)第三条提出,“医院作为预算单位,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范围”,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是纳入各地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也属于财政性资金,不管使用财政拨款资金还是使用自筹资金采购医疗设备、货物、工程、服务,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辖范围,适用《政府采购法》。
第三,公立医院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目前,许多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因为专业人员缺乏,或者工作人员的政府采购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