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宇桐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2249)
作为一种最原始的和平纠纷解决的方法,仲裁在我国已经有几千年的发展史。一直以来,在我国广大的农村以及一些诉讼资源相对匮乏的区域,当一些不可避免的纠纷出现之时,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共同选择一位或几位有威望且足以令双方信服的德高望重者,由双方当事人陈述,而后再由他们作出公正的裁决。根据惯例,一旦裁决作出,双方当事人是必须遵守的,否则就会被认为是“以下犯上,不守信用”。这种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纠纷解决方法,就是我国现今仲裁制度的雏形。
自从我国1995年9月1日颁布《仲裁法》后,这种快捷便利的纠纷解决办法被司法界广泛地利用。此外因为仲裁制度的理念更契合人们的价值取向,其定纷止争的效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承认。到目前为止,我国各地已有近300家仲裁机构,足以被称之为一个仲裁大国。仲裁已经发展到足以和诉讼比肩的程度,并且因为其特有的一些性质,比如保密性、自治性、“一裁终局”性等,使得其在很多领域有着诉讼所没有的优势。例如在商事领域中,仲裁的保密性绝对是商人们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的首选;抑或是在一些处理突发问题尤其是涉及不动产买卖的时候,在这些问题中,一些标的额较大或是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子往往会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这就会使得诉讼战线被拉得很长,一场官司持续六七年也并不罕见,这会导致当事人疲于诉讼,并且当其最终拿到一纸判决时很可能已经时过境迁、错失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