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保护在行政诉讼中的必要性研究

2021-11-24 15:35:57边缘
法制博览 2021年10期

边 缘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正所谓有权利必有救济,无论个人以及组织的权利如何界定,如若从只要存在权利必然会有司法救济上来看,在当下的司法制度之下,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是正确的,但是对于具体的权利侵害,究竟是否一定要启动司法救济制度也是存在疑问的。也就是说,即便存在原告资格,但是仍然要考虑权利保护必要性。

一、行政诉讼中法院适用权利保护必要性的正当性

(一)权利保护必要性与诉讼构成

在行政诉讼中,需要考虑到权利保护必要性是否会直接影响到行政诉讼案件的诉权,或者说,权利保护必要性以怎样的形式去影响诉权?如若权利保护必要性并不会对诉权的享有以及行使造成任何影响以及威胁,那么权利保护必要性便适用于行政诉讼中[1]。如若权利保护必要性影响到了行政诉讼其他当事人诉权的构成以及行使权利,那么在行政诉讼中,权利保护必要性则不适用。

权利保护必要性是当下行政诉讼环境中诉权的主要构成要件之一[2]。如若原告之诉并不具备行政案件中实体审理的内容时,那么法庭就可以直接驳回原告的权利保护必要性。但是,权利保护必要性本就是行政诉讼中的主要要件,如若欠缺这一必要要件,应当通过程序不合法的判决,来驳回原告提起的诉讼。权利保护必要性必然包含着实体要素,也就是行政诉讼中的主题,但是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的资格与其他的诉讼要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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