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畅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也有一部分人,想方设法在法律框架内逃避责任,他们得知自己将要承担某些法律后果后,便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无论是银行账户存款还是其他动产、不动产都一股脑地转移至他人名下,将自己伪装成“困难户”,最喜欢说“我不是不给钱,是我实在没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诉讼中或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作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有效手段。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机。最早在诉讼案件立案之前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如果诉讼对象有明显地转移财产倾向,那么尽早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措施,才能保障诉权的实现。[1]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诉前保全的,要在保全措施实施完毕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应当解除对相应财产的保全措施。另外,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甚至是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判决的自动履行期届满前,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可以说,财产保全贯穿了诉讼各个阶段。
(二)担保财产的选择。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之所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因为若申请人败诉且由于采取的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那么被申请人有权要求申请人进行赔偿,这时的担保财产可以看作是被申请人的反向保全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