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敏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广东 广州 510555)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审查员与申请人最容易产生意见分歧的地方在于现有技术究竟有没有技术启示进而所述发明是否符合创造性的要求。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1]认为在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通常使用“三步法”,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是第三步。要确定的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能产生某种技术启示,也就是说现有技术中有没有给出将上述的区别特征来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能解决所述的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能否使得本领域所属技术人员在面临该技术问题的时候,产生动机对其改进,并获得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如果存在了技术启示,则发明就是不具备所规定的创造性[1]。只有当区别技术特征在另外一份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或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与其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起到作用或效果相同时,才能认为该对比文件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基于发明的技术方案以及所用对比文件的整体构思,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创造性评判中的重要因素,在创造性的评判中,不能忽略技术效果以及技术特征的关联性而仅停留在片面的技术特征是否公开的层面上[2]。
下面笔者结合在实际审查过程中的一些案例对专利创造性评判中的结合启示进行一些思考。
某发明专利申请A,其说明书中指出在石英砂或硅砂原料的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尾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