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恒涛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西 416000)
基层司法行政单位是县(区)司法局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县(区)司法局职能在乡镇的延伸;从整体来看,基层司法所在司法行政系统中是最基层的机构,是具体法律法规、政策决策的执行者,它也是乡镇政府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部门,背负着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职责。充分认识司法所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地位,积极发挥司法所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层社会是由各个家庭、村社、企事业单位等组成的,这些家庭、村社、企事业单位往往有着不同的习惯、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思维方式。当他们之间发生某种法律上的关系时就有可能产生纠纷,如果处置不当,就会导致冲突,甚至导致社会的不稳定。要防止这种情况出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纠纷,就需要一支扎根于基层,拥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思想素质的队伍。[1]当然,处理纠纷的方式很多,人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但相较于此,通过司法行政工作去解决纠纷就显得更为便捷,司法行政工作能够快速、高效的预防解决纠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为了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司法所能够坚持面向群众、立足基层,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积极作用,这也要求他们在众多领域中要重点抓好这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当好法律参谋,积极为政府排忧解难,防止政府违反行政法规,协同政府处理好信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