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芳 黄子晴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广东广州 510642)
在外贸转型的背景下,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呈高速发展态势。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市场交易金额达10.5万亿元,在体量如此大的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各类消费者与跨境电商商家的纠纷频现。目前,这些纠纷在我国的主要解决途径为传统的协商、调解、投诉、仲裁及诉讼。值得一提的是,近些年电商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等地仲裁机构设置的网上仲裁及其互联网法院的在线诉讼,为电商纠纷提供了更适配的新型在线解决机制,即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模式。其中,在线诉讼虽然方便快捷,但对抗氛围紧张、程序刚性和跨国执行难等特点,使跨境电商纠纷当事方对其接纳度较低;网上仲裁在处理跨境电商消费纠纷时具有多方面的比较优势,其不仅便捷而且友好、灵活、跨国可执行性强,但实践中网上仲裁依然被多数跨境电商纠纷当事方弃而不用,陷入尴尬的适用困境,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网上仲裁机制仍存有若干无法满足跨境电商消费者维权需求的先天缺陷。
为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在审视现有跨境电商消费纠纷解决ODR模式的基础上,探讨在我国引入非约束性网上仲裁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此寻求更适宜解决跨境电商消费纠纷的仲裁新机制,从而保障消费者在跨境电商领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跨境电商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依照我国《电子商务法》第60条的规定,消费者卷入的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采用协商、调解、投诉、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