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婉秋
(榆林学院,陕西 榆林 719000)
1980年美国《超级基金法》颁布,其立法目标在于建立有效应对危险物质释放、清理、修复的机制,通过扩大潜在责任人的范围,设立并落实严格的责任制度,从而促使整个社会以更加严密、科学、规范的态度对待危险物质的处理、处置。超级基金法自实施以来被评价为人类环境史上最严厉和严格的环境立法,也因此受到很多的争议,但不容置疑的是,在《超级基金法》的推动和影响下,美国境内大部分的污染土地、场所获得了较高程度的治理和修复,并逐年投入使用,污染土地的再利用比例明显提高,不仅大大地减少了对人体和环境的污染,同时生态环境也得以有效性地恢复。
《超级基金法》的责任制度是美国环境立法中最富争议的问题,一般认为,该法所确定的环境侵权责任为严格责任,所谓严格责任是指环境侵权的成立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便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防止了侵害的进一步发生,也无法免责,仍应承担法律责任。显然,其环境侵权责任的设置对普通法有很大的突破。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三要件,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但《超级基金法》规定的严格责任的确定比一般侵权责任更加广泛和严厉,其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不以过失、缺乏注意、目的不正当为要件,是一种绝对严格的责任。也正是基于此,《超级基金法》将环境侵权责任潜在责任人确定为以下几类:危险物质释放、处理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