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艳鸽
(钦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研究所,广西 钦州 535099)
作为对于地方立法工作开展质量评价的体系,地方立法评估体系建立往往涉及评估的主体、对象、标准、程序、方法的确定。为此,各地方相关单位需要科学地确立评估标准。本文从地方立法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进行分析,论述评估体系。
立法评估作为法律制定的重要环节,其往往需要与立法行为、立法结果同等地位。该评估体系在运行中需要依据评估阶段进行划分,现阶段可分为:前瞻性、即时性、回应性三个阶段。事实上,相关研究在推进时往往忽视对于理论的研究,而立法前评估推进工作也处于起步阶段[1]。
现阶段,立法评估工作往往会被视为立法中评估进行,故而导致运行概念以及逻辑的混乱。事实上,不同时期的立法评估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评估体系也存在区别。为提升我国立法质量,需要将立法评估与评估体系合理化结合。
总而言之,我国地方立法评估工作在推进开展时,容易出现碎片化、工作零散问题。尽管出现了多种理论与研究,但理论知识未及时与实践生活相结合,也阻碍了地方立法建设。基于此,有关单位需要解释完善法律评估指标体系。
立法前评估工作在推进时,需要立法机构、第三方参与项目运作、法律行为准则的综合评估。立法前评估工作可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立法项目程序以及时间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