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艳杰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山东 济宁 272000)
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完善的刑事辩护制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性愈加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虽然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已经全面铺开,但各地仍存在辩护率低、覆盖不全面的问题,这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难题。造成辩护率低有很多因素,既有全社会对刑事辩护存在偏见的主观原因,又有律师基于自身风险及成本考虑的客观原因[1]。《办法》和《通知》的出台,是实现刑事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意义和价值毋庸置疑,应将其置于我国司法改革和刑事辩护制度的大背景下进行考量,保证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质量。
刑事辩护是享有辩护权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依据法律和案件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办法》和《通知》扩大深化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只要属于程序法规定的必须获得辩护的情形,都应为其指派律师辩护。关于辩护全覆盖,一方面可以理解为“嫌疑人、被告人的全覆盖”,另一方面可以理解为“辩护阶段的全覆盖”[2]。笔者认为在“辩护阶段的全覆盖”上,我国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仍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