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泽明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30)
只有正确理解什么是刑事辩护,才能对其系属概念“律师辩护”进行准确界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规定中,辩护只限于审判阶段,因为辩护的对象只有“被告人”。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也对该条的内容作了修改:一是在“被告人”之前加上了“犯罪嫌疑人”,二是把条文序号从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根据新规定,可以理解为律师的辩护已经从审判程序延伸至审前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第三十五条的内容再次进行实质性改动,条文顺序调整为第三十七条,其内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全面了解以上内容,正确理解刑事辩护包括律师辩护的含义,对于认识律师辩护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刑辩律师,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同一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往往可能意味着要放弃罪轻辩护,作了罪轻辩护就不能再作无罪辩护,两者难以兼得。由于现阶段刑事审判的无罪判决率相对较低的现状,辩护人的选择对保障被告人权利至关重要,甚至影响着案件的最终结果。因此,在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之间的抉择,是辩护律师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