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120)
社会发展中,夫妻关系是重要的组成,正确对待和处理夫妻关系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夫妻关系的研究中,财产关系是经济基础所在,影响到整个家庭的和谐,也会影响到市场中第三人的利益问题。法律上来讲,夫妻对共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但是实际生活中,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的实施难度相对较大,存在很多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的案例,引发纠纷。原《婚姻法》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处理权进行了规定,法律层面来讲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且在法律建设中不断完善,为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和谐提供法律依据。《民法典》也发生了新的变化。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析,是建立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之上,根据原《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归共同所有财产。还包括个人财产投资收益,实际获得的住房补贴,养老保险等[1]。而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主要包括结婚之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原因获得的医疗费及补助,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只属于一方的财产,还包括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
夫妻双方在法律条件下,可以将婚姻关系中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各归个人所有、共同所有,或者是部分各自所有和共同所有。……